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日政办发〔2013〕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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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鲁政办发〔2013〕20号文件《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综合实施方案: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物价局牵头,商务局、工商局配合)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
(一)鼓励每个区县规划建设一个由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其摊位费(或交易手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解决独家经营收费过高和农民进城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难的问题。(商务局牵头,工商局、物价局、市联社、农业局配合)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工商局牵头,商务局、物价局、公安局配合)
(三)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物价局落实)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办法。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组织。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商务局牵头,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市联社配合)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提高收费公路信息的透明度。规范治超检测站建设,严禁同一路段多点设卡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严禁“以罚代管”。严防“三乱”和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发生。各级要成立督查机构,对上路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罚款和收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要从源头上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提高道路运输效率。(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局、公安局、物价局、经信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的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开展流通领域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铁路、公路、民航、交通(港口)等部门及下属单位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执行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政策、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其他机构办理并收费的行为。按照国家部署,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组织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商业银行强制收费、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落实新调整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降低流通企业财务费用。规范电信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物价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违法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物价局牵头,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市联社配合)
七、完善财税政策
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各项组织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积极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加快银行卡普及应用;加快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现代化支付方式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局牵头,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商务局、发改委配合)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各区县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商务局牵头,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九、便利物流配送
认真执行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加大货运车辆的管理力度。建立挂车证件管理制度;制定挂车交强险政策;完善甩挂车辆海关监管制度。制定城市货物配送管理办法,在重点物流中心、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兴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确定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城市配送车辆及城市配送改装车辆不得随意实施检查罚款。鼓励配送企业、流通企业、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建立共同配送信息平台,对配送资源进行整合和规划,统筹安排配送时间、次数、路线和货物数量,降低配送成本。(交通局、商务局、经信委分别提出意见,财政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改、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完善流通费用统计指标,健全流通费用统计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流通费用数据。(统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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