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1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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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审批程序,严格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保障政府收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费用减免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市及其办公部门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家、省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规定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签订协议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费用减免事项可直接予以减免,由各执收单位窗口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填写《费用减免登记表》后直接办理。其他任何文件、会议、协议规定或确定的事项均不能作为直接减免费用的依据。
二、对没有直接减免依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实际情况又确需减免缓费用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执收单位、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相关单位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建设项目费用。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执收部门、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建设项目费用减免事宜,在执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运转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特殊情况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属于文件和政策规定解释的,按有关规定解释后办理。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及收费减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减免审批程序,严禁体外循环办理,确保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合法、规范、高效、有序。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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