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13〕33号
颁布日期:2013-10-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4年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

一、政府采购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以及以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融资、借款或贷款等)采购本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本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参照执行本目录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形式和限额标准。2014年,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采取批量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等方式。

(一)批量集中采购。小型机、公务用车两个品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财政部门汇总采购人提报的采购计划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中标供应商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采购人名单、货物数量和型号配送到采购人。采购人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并履行货款支付手续。

(二)部门集中采购。凡列入本目录但未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3万元以上的服务或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80万元以上的货物、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报采购计划、抽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部门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网上超市、自行采购等。2014年对公务用印刷、公务机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专用通讯网租赁、工程监理等项目试行定点采购。采购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须在定点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供应商,并按规定签订合同和支付资金。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及服务类项目采用网上超市采购。

未纳入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网上超市采购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3万元以下的服务或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泰安市市级采购人自行采购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同一货物总额不得超过8万元,同一服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工程不得超过15万元。不得化整为零或将相同项目拆分采购。

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管理。凡购买本目录内项目的,各部门、单位均应按《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不得受理。未编制采购计划的,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四、省直驻泰单位政府采购程序。省直驻泰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的,应在采购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下达给泰安市财政局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和中小微企业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严格执行强制采购政策。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2014年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6日

附件

2014年泰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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