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十三条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泰政发〔2010〕46号
颁布日期:2010-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十三条的通知

泰政发〔2010〕46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将《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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