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政办字〔2015〕1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泰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包括泰安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辖6个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

市对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实行年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金额度。每年生态补偿资金由市根据资金状况确定。

第四条经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考核对象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补偿资金和补偿县级空气质量改善的考核对象。

第五条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应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考核对象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度平均浓度同上年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六条考核数据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及市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对象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应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生态补偿资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得分=(上年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年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根据空气质量考核的需要,将各县(市、区)及泰安高新区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按照承担空气质量站点的责任权属,调整系数分别为1.15、0.5、0.65;第二类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调整系数均为1。

某县(市、区)的补偿资金额度=(某县(市、区)年度考核得分×对应的调整系数)×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市下达的补偿资金/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得分分别乘以对应的调整系数后的相加之和

第八条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按上述计算方法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第九条各考核对象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应统筹用于本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各考核对象应制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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