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1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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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减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减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具有泰安市常驻户籍,且去世后到殡仪馆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和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死亡但到泰安市外火化遗体的,不享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减免项目: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3日内遗体存放费(含冷藏),火化费(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费(1年内);送骨灰盒1只(200元以内)。
减免项目收费标准参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内产生的费用据实减免,超出收费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程序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减免对象,其亲属或委托办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场)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遗体的,由殡仪馆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三)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承办人持相关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制式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事宜。在外地产生的骨灰盒购置费用、骨灰寄存费用不予减免。
(四)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按照本文件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工作。
四、经费补助渠道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负担辖区内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经费。
五、工作要求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民生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办理程序,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的顺利实施。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化服务环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工作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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