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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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市直及驻泰省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驻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由市级征收;驻县(市)的市属及以上单位由县(市)征收。
二、保障金征收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末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三、保障金征收办法。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属地税部门代收。自2012年起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代扣。对既不属于财政代扣又不属于地税代收的部门、单位,驻泰省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由市残联组织征收。
泰安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代扣后纳入本级国库政府性基金管理。
泰安高新区由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仍按现行征收体制执行。
四、保障金征收程序。每年3月,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联合下达《关于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4月底前,属于市直征收范围的用人单位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上年末单位人员工资表》,有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进行年审。逾期不参加年审,或不按时提交有关审核资料的,按单位无残疾职工认定。市残联(教育就业部)根据年审情况计算出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于每年5月底、6月底前分别送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五、保障金征收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为地税代收保障金时间;每年7月、11月为市财政局代扣保障金时间。对既不属于地税代收又不属于财政代扣的部门、单位,驻泰省属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的保障金,每年7-9月由市残联组织征收。
六、保障金征收使用票据。地税代收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据;其他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使用由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专用票据》。
七、保障金征收来源。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八、处理措施。对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对既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的委托规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政〔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根据鲁政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计算业务费,作为代收部门设备购置、征缴管理、宣传、培训等支出的费用。
十一、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开展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支持保障金征收工作。市残联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组织协调、管理政策宣传、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市残联提供的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积极做好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保障金代扣工作,严格保障金使用管理,确保保障金真正用在残疾人事业上;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残联提供的各企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确保应收尽收;市统计局每年向市残联提供上年末驻泰市属以上单位平均工资总额等情况;市编办每年向市残联提供上年末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名单和实有在职人数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社会就业服务工作重点,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泰安高新区要按照现行的征收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保障金足额征收,并将所征收的保障金全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要做好保障金收纳划解等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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