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威政发〔20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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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中“给予警告”修改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删去第七十条。
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五、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文化执法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一百二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将该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一百二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第一百二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将该条中“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将该条中“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第一百二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文化市场管理水平,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刘公岛风景区除外)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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