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经区段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经区段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经区段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威政发〔2013〕1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经区段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如有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将意见提交给威海经区城际铁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青岛中路107-1号502室,联系电话:5982892、15163165533)。
附件: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经区段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8日
附件
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经区段
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青岛至荣成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0〕377号),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法律依据
1.房屋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2.项目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征收范围
青荣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位于华夏路南、火车站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茂琳机械加工厂厂房11336平方米和威海市贵夫人服饰有限公司厂房7229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威海经区城际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的认定
1.已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为准。
2.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由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征收补偿
1.该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方式。
2.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货币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
5.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
6.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补偿款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
7.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9.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征收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房屋拆除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取得拆除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负责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3.方案中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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