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威政办发〔2015〕9号
颁布日期:2015-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威海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5〕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大气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大气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统筹管理,资金来源包括省奖补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区市交纳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五条考核数据采用威海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提供的各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威海市环境质量月报》、威海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六条市对各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大气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第七条市财政局、环保局按照如下公式对各区市考核并计算大气生态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大气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区市大气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大气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八条考核得分为负值的区市应向市级交纳相应大气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

第九条各区市获得的大气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各区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数据采集自以下自动监测子站:

(1)环翠区:张村镇政府子站、市环保局监测站子站、蓝天宾馆子站;

(2)文登区:城区子站、经济技术开发区子站;

(3)荣成市:环保局子站、实验中学子站;

(4)乳山市:环保局子站、老年大学子站;

(5)高区:山东大学(威海)子站;

(6)经区:华夏技校子站;

(7)临港区:临港区子站。

对只有1个子站的区,考核数据取该子站的季度平均浓度;对有2个以上子站的区市,考核数据取各子站季度平均浓度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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