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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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潍政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加快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加快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推动地理信息及相关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土地政策
进入产业基地的测绘地理信息重点产业项目,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和强度,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按照《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中土地政策执行。
二、财税奖励政策
(一)对进入产业基地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益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和强度,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按照《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中税收政策执行。
(二)引进的境内外信息产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贴;自运营之日起,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两年每年给予50%补助;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等额奖励。
(三)凡拟在境内上市的产业基地企业,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30万元;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每家再补助70万元。拟在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补助60万元。拟在境外红筹上市的公司,待挂牌交易后,每家补助60万元。
(四)市发改、经信、财政、规划、金融、国土、科技、商务等部门统筹的重点项目、产业扶持、重大专项等资源,优先向产业基地内企业倾斜。
三、设立市级发展专项基金
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运用市级产业投融资平台,通过股权投入、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基地内新进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扶持项目,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完善市级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化投入方式,向基地内企业倾斜。
坊子区、高新开发区分别制定各自园区的支持政策,为进入产业基地的初创型、成长型科技企业提供扶持发展资金,对进入产业基地后获得重大技术攻关突破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性补助,以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其他政策
(一)对产业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由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基地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产业基地内企业,除涉及环保、资源性等收费以外,免收其他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业发展。
(三)通过采用首次采购、邀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支持产业基地内企业投标承担省市政府采购项目。积极推荐产业基地企业参与市、县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建设。
(四)企业聘用博士或其他经确认的高层次人才,签订长期用工协议的可按优惠政策购买高端公寓;聘用硕士或国内“211”或“985”知名高校的地理信息相关专业本科生,可优惠租赁人才公寓。具体政策由各园区制定。
五、本政策与我市已颁布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样的情况不重复执行。
六、本政策自2013年3月29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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