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潍坊市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渣土运输、露天堆场、商混企业、裸露土地等扬尘综合整治,对达不到扬尘防治标准的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上限实施“顶格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和高压监管,2014年10月底前,全市扬尘污染源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标准化管理,基本消除扬尘污染,进一步降低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形成系统完善的执法监管机制。

二、扬尘防治标准、主管部门和处罚措施

(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

1.责任公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工地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工地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3.封闭和围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在主次街道、景观和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区域不低于1.8米。

4.道路硬化:施工现场道路及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5.裸露地面:工地闲置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临时绿化等抑尘措施。

6.土方开挖:土方开挖应采取遮盖、围挡、洒水等防尘措施。

7.物料覆盖:临时堆放土堆应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堆应覆盖到位。

8.废料清运:施工现场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临时存放的应使用密闭式容器,分类存放。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

9.混凝土搅拌:一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

10.车辆运输: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封闭式运输,具体标准参见“建筑渣土运输扬尘防治标准”。

11.车辆清洗:在工地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专用设施。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全面冲洗,做到车厢、槽帮、轮胎无泥浆、灰尘等附着物,杜绝带泥、尘出场;及时清理清运车辆冲洗积沉物,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12.视频监控: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监控数据保存1个月以上,并与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处罚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构成违法的,由建设、城管执法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等)

(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标准

1.责任公示:房屋拆除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定期清扫、洒水降尘,保持拆迁施工现场整洁湿润不扬尘。专人负责清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

3.封闭和围挡:房屋拆除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围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主次街道、景观和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区域不低于1.8米。

4.洒水降尘:房屋拆除应采取湿法作业,必须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做到边洒水降尘边拆除。

5.废料清运:拆迁现场的渣土和建筑垃圾废弃物等必须及时清运。临时堆放的应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材料进行覆盖密闭。

6.车辆运输: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封闭式运输,具体标准参见“建筑渣土运输扬尘防治标准”。

7.车辆清洗: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对轮胎、车身进行清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8.大风停工:气象风速达到4级以上时,应停止施工。

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除),市国土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

处罚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构成违法的,由建设、城管执法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等)

(三)道路与管线施工、维护扬尘防治标准

1.道路硬化和修补维护:城区及城乡结合部主路、支路全部实现沥青或水泥硬化,对破损道路路面应及时修补和维护。

2.责任公示: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3.专人负责: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进行保洁,每天清扫积尘并洒水降尘,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湿润、不扬尘。

4.分段封闭:在道路上施工应实行分段封闭式施工。

5.设置围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标准围挡,现场周边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

6.道路破碎:道路破碎过程应采取围挡、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实行湿法作业。

7.道路开挖和回填:开挖过程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缩短土方裸露时间,当天不能回填或清运的土方应进行覆盖,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8.物料覆盖和清运:施工现场堆土和未硬化道路必须覆盖防尘网或进行洒水抑尘,废弃料须及时清运。

9.积尘清扫:道路碎石、积尘实行湿法吸扫,严禁干扫和吹扫。

10.设置禁行标志:施工道路两端及主要入口设置禁行标志,严禁车辆通行。

11.裸地绿化:道路两侧裸露土地应及时绿化,暂时不能植绿的应用防尘布、防尘网等覆盖,确保“黄土不露天”。

12.严禁现场焚烧沥青:道路施工、修补作业时,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熔融沥青,严禁使用相关的落后生产设备。

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

处罚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构成违法的,由建设、城管执法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等)

(四)建筑渣土运输扬尘防治标准

1.责任公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运输单位的名称、性质、作业时间、采取的防尘措施和有关责任人等在工地及运输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夜间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指定夜间保洁人员,按照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及时对进出工地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清扫和冲洗,确保车辆冲洗设施正常使用,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3.运输许可:严格实行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建筑渣土物料运输,杜绝无证运营。

4.密闭化运输: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沿途抛、洒、滴、漏。严禁敞开式、半敞开式运输,严禁非密闭化车辆进入渣土运输市场。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5.严禁带泥上路: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前必须进行有效清洗,确保车身、轮胎、槽帮不带泥、不带尘,严禁带泥上路。

6.定位监控: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的实时监控。

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处罚措施:对建筑渣土运输过程中无证驾驶、车容不洁、带泥上路、未密闭、洒漏、乱倒、故意遮挡号牌、闯红灯、闯禁行、超速行驶、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由城管、公安、交通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按照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依据:《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等)

(五)道路保洁扬尘防治标准

1.责任公示:道路保洁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保洁作业时间、保洁路段、保洁频次应在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众公开。

2.专人负责:道路保洁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扬尘防治工作,确保道路干净无积泥砂石、无浮土扬尘。

3.清扫方式:城市主次干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湿式吸扫作业,严禁使用干式清扫设备作业。背街小巷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清扫作业应确保到边到沿、不留死角。

4.洒水方式:洒水作业要普通洒水和高压冲洗相结合。主次干道除降雨、结冰期外,每天实行3洒1冲作业,高压冲洗应冲刷路面和路牙石,确保道路积尘冲刷干净。炎热、大风天气应适当提高冲洒频次。洒水作业应保证均匀、足量、路面全覆盖,严禁空跑、漏洒、少洒。

5.车速控制:洒水和清扫车应严格控制速度,一般不超过20公里/小时。

6.错时作业:推行道路清扫保洁错时作业,依据季节、天气情况及时调整保洁工作时间,避免交通高峰期作业。

7.定位监控:道路保洁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城市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8.下水道污泥:下水道清疏污泥应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主管部门:市市政局。

处罚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构成违法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三十条等)

(六)露天物料堆场扬尘防治标准

1.责任公示:露天料堆、煤堆、垃圾消纳场等堆场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并在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堆场单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堆场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并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堆场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3.优先密闭:堆场单位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措施,建设配备有收尘设备的物料仓、库。

4.路面硬化: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5.及时清理:及时清理散落路面的煤炭、粉煤灰、水泥浆等物料,路面不得有煤灰、粉尘、碎渣,并定期洒水、冲洗、清扫道路,确保路面干净整洁不扬尘。

6.设标识线: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并设置界限标识线。

7.设置围挡:物料堆场外围应建设围挡、防风抑尘网等防风抑尘设施,防风抑尘网高度应根据料堆高度、堆场面积、边界距离等综合确定,一般应高于场内物料堆存高度15-20%。

8.设置喷淋:堆场内应安装固定式自动喷淋设备,喷淋设备不留死角,必须覆盖全部堆场,有完整的喷淋设施使用运行记录,面积较大的堆场可配备移动式或多部固定式洒水设备。

9.物料覆盖:物料堆应覆盖防尘布、密目防尘网等防尘布料。

10.物料装卸:露天装卸物料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11.密闭输送: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12.车辆清洗:在堆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专用设施。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全面冲洗,做到车厢、槽帮、轮胎无泥浆、灰尘等附着物,杜绝带泥、尘出场;及时清理清运车辆冲洗积沉物;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13.车辆运输:运输车厢应采取全密闭措施,严禁敞开式、半敞开式运输,杜绝沿途洒漏。

14.周围绿化:加强场区周围绿化,有条件的应密植高大树木并保持一定的林带宽度。

主管部门:市环保局(工业生产企业内部堆场),市经信委(煤炭存储经营单位),市市政局(建筑垃圾消纳场)。

处罚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构成违法的,城市人口集中区、城市规划区、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工业生产企业内部由环保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等)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扬尘防治标准

1.责任公示: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厂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厂区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生产期间每天洒水降尘不少于2次,炎热、大风天气适当增加洒水频次,确保厂区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3.洗车设施:大门口内侧须设有洗车设施,洗车设施应满足《潍坊市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自建洗车设施设置标准》,对出门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4.地面硬化绿化: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5.物料堆放:骨料堆场和配料地仓(含进料口)四周加装不低于10m的防风抑尘网和喷淋降尘设施,喷淋范围覆盖整个堆场,实现骨料装卸、装运、筛砂和配料在防风抑尘网围合区域内完成。

6.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实现密闭输送且在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7.密闭生产:城市建成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以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的重点控制企业除满足上述1-4条标准外,还须达到全密闭车间生产要求。

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处罚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构成违法的,由建设部门会同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等)

(八)城市公共区域裸露土地绿化标准

1.责任公示。建立城市公共区域裸露土地绿化管理责任制度,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裸露土地植被全覆盖。

2.空闲地块。根据用地性质及周边环境风格进行规划绿化,与周边景观融合。面积较大、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块,以种植乔木片林为主。

3.裸露树穴。道路及广场上的树穴加盖透气盖板、塑料格栅,或者满种地被。加盖盖板、格栅者,应与树穴沿石相平或略低;栽种地被者,土壤应低于树穴沿石约125px。

4.林下裸露土地。距离路边5-10m范围内的林下裸露土地,种植观赏价值高、绿色期长的耐阴地被,内里部分撒播适应性强、耐粗放管理的耐阴草本花卉或培育自然植被。

5.绿地边角缺损(绿地啃边)。补全原种植植物,容易破坏的部位加筑护栏防护,补植苗木规格应与原种植苗木一致,适当密植,加强养护。

6.室外停车场、广场。室外停车场改建成林荫停车场;覆盖率低的应增加种植密度;硬化铺装之外的裸露土地全部栽植地被或草皮。

7.城市道路裸露土地。面积过小、土层过薄等零星部位直接硬化铺装;道路红线外绿地中的林下裸露土地,沿路边5-10m宽度范围内应满铺草皮或地被,以外范围培育自然植被;道路绿地内乔木以及绿篱、地被、草坪保持完整;城郊道路两侧裸露土地采用乔木与灌木配置,地面撒播花卉组合或培育自然植被;高速公路、铁路等城区段两侧的裸露土建设为乔、灌、草结合,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

8.单位庭院、居住区裸露土地。面积较大的空闲地结合绿化美化建成休憩空间;零星边角地土层厚度大于2000px的种植乔木,下层种植地被,乔木距建筑距离不小于5m;土层厚度1250px左右的种植灌木;土层厚度<1250px者,种植地被、宿根花卉或草坪。

9.绿地退化裸露土地。更换退化草坪、增植宿根花卉、地被植物等措施,恢复景观,达到地面完全覆盖。

10.城区河道裸露土地。河道内滩、外滩在不影响泄洪的前提下种植湿生植物或挺水植物。河道两侧堤岸部分及外侧规划预留河道控制保护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种植乔灌木、地被等。

11.城市近郊边角荒弃土地。以培育自然植被为主,局部自然植被覆盖低下地块,撒播耐粗放管理的草种或花卉组合,形成地面绿化覆盖。

主管部门:市市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处罚措施:未达到上述标准且构成违法的,由城管执法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规定的行政处罚上限从严实施处罚。

三、包靠分工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整治标准、完成时限和处罚措施,做到反复排查、不留死角、严管严查、彻底整治。

(二)市直有关部门对潍坊市中心城区煤堆场进行包靠,监督当地政府落实煤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具体包靠分工如下:市经信委包靠寒亭区(含经济开发区),市市政局包靠奎文区、潍城区,市建设局包靠坊子区、高新开发区。市直包靠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包靠区域煤堆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3次,并视情况增加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函告当地政府并督促解决。有关情况每月报市环委会和市防治城市扬尘专项工作委员会。

(三)市防治城市扬尘专项工作委员会定期对全市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召开建设、市政、经信、环保、交通、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席会议,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衔接,确保监管责任明晰,措施落实到位。有关情况每月报市环委会。

(四)市环委会定期对全市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以问题专报方式报市环委会领导,对措施落实不力、扬尘污染严重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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