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潍政办发〔2010〕59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

潍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收费制度改革,打造一流投资环境,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确定,在市区推行项目后置收费,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后置收费的目的

为鼓励扩大投资、促成投资,以投资增量推进转方式、调结构,按照项目投资“程序最简、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原则,对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发放各项行政许可证之前收取,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缴纳,以缓解投资者资金周转压力。

二、后置的收费项目

项目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环境卫生费,实行后置缴纳。

三、后置收费的投资项目范围

在中心城区内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的属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节能环保和公共服务等重点产业的项目,在享受现行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发放各环节行政许可证之前缴纳,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四、后置收费的办理程序

项目后置收费按市、区审批权限分别办理。属市级审批的项目,采取“一站式、一表式、一票式、合同化”管理模式。符合项目投资后置收费条件的单位,持“潍坊市中心城区项目投资后置收费审批表”及“潍坊市中心城区后置收费合同书”一式十份,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市规划、人防、经信、市政、住房与建设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审核后置收费有关资料及合同内容,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生效。审批表及合同中所有单位签字盖章完毕后,项目单位分别将审批表及合同送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规划、住房与建设、人防、经信、市政、财政各一份,有关部门据此核发有关批文证件。

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投资单位持支票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缴纳有关后置收费。

项目后置收费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投资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主动缴纳项目后置的各项收费,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考核体系。为保全政府权益,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先行冻结投资项目相关的土地和房产处置权或抵(质)押权,在其按合同缴清或抵顶完毕相关收费后,予以解除。

五、监督检查

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配合,定期对后置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建立项目定期调度制度,及时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六、实行后置收费的区域及期限

本意见所称中心城区指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滨海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峡山生态发展区,各区及市属各开发区审批权限的项目后置收费,按照市级项目后置收费程序办理;在投资环节已实行收费免缴政策的区(市属开发区),暂不实行本意见。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意见;本意见与中央、省文件精神不一致者,执行上级文件。

潍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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