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3〕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3〕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烟政发〔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6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在文化产业、旅游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正确处理文化保护与经济建设、传承民族文化传统与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关系,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和领导考核评价体系,文物保护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文物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努力破解文物保护、利用面临的新问题,推动文物保护与其他相关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其他文物不得赠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建筑。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应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

(二)做好文物保护规划与旅游、城市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应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坚决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乱拆、乱建、乱改行为。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

(三)依法履行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建设工程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建设部门应按照保护规划事先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要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确实不能回避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安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支付。

三、不断强化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定期对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文物资源的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根据文物保存状况及文物保护要求、游客安全需要、游客停留时间和人均开放空间面积等,科学测算游客最大承载量,采取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严禁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三)完善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文物、旅游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文物旅游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景区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水平。

四、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和审批程序,不得越权审批、违法审批,不得私自出具无文物遗存证明或批复;旅游部门要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文物旅游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督管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损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

五、加大文物保护工作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不断增加,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开展文物资源违法违规情况自查自纠

各县市区要对本地旅游等开发建设过程中文物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摸清有关情况,对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

(一)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回购,终止抵押。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按程序逐级向国务院报告。

(二)对于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改正。

(三)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要依法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对于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尽快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五)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暂不具备条件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说明。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情况于5月13日前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系电话:6222793,传真:6216477)。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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