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烟政办函〔2015〕52号
颁布日期:2015-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着力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不含昆嵛山保护区,下同)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有关县市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

第七条市财政局、环保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县市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一)2015年,各区考核PM2.5、PM10、NO2、S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

(二)2015年,各市(县)考核PM10、NO2、SO2三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20%、20%。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20%

(三)2016年起,各县市区均考核PM2.5、PM10、NO2、S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县市区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八条对于单季度PM2.5、PM10、SO2任意一项污染物浓度均值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的县市区,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十条各县市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考核,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排名和通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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