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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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烟台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促进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区PM2.5(细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NO2(二氧化氮)、SO2(二氧化硫)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NO2、S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对各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有关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如下公式对各区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区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八条各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第九条各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考核,每月进行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排名和通报。查处、曝光扬尘污染严重的建设工地、抑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区块及路段、超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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