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烟政办发〔2013〕57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5 | 失效日期:2018-07-04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实质和意义
《实施办法》既是残疾人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业规范;既是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方向。其精神实质是,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应给予特别扶助和爱护。我市现有残疾人40余万名,涉及近五分之一的家庭,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的庞大弱势群体。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但目前我市残疾人事业与“总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的目标要求和广大残疾人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契机,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一)确保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完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和奖惩机制。建立康复机构认证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对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管委)至少要建立1所骨干型、标准化、公益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作为残疾人康复科研和服务基地。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医疗康复服务网络,做好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管委)给予补助。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和服务内容,将康复知识培训纳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将重症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积极推动市级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或康复站,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对就医残疾人减收相关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
(二)突出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完善出生缺陷预防、应急处理、医疗急救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干预工作机制。落实残疾儿童筛查、转介和康复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实现对残疾儿童常规监测。对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与康复要做到“全覆盖、全受益”,建立残疾状况报告制度和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制度,将有医疗、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及时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接受诊治和早期康复。
(三)全面启动0—10岁残疾儿童“春苗阳光”抢救性康复工程。优先做好0—10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纳入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残疾儿童综合康复医疗机构,构建覆盖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保障机制,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康复治疗。
三、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和劳动就业工作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培训。按照高于同类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6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殊教育机构或设立残疾学生辅读班、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教育机构等拨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学费补贴标准,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集中创业,建设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生产训练实习基地。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对创办用于残疾人生产技能培训和实验实践的生产基地,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减免营业税、附加税及土地使用税。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基层残疾人组织专职委员按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通过地税或社保机构按照标准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用人单位,由本级财政部门依法足额代扣;其他财政预算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征收机构按不高于征收额5%的比例给予经费补贴。县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0%的平均比例上缴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各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残疾人保险政府补贴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年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和救助标准。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
(二)强化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加大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力度,同等条件下,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三)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将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项目。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服务残疾人的专业社会组织。
五、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将残疾人文化体育项目建设纳入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规划,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场所内应设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文化用品用具和健身康复器材。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扶持以残疾人群体为主要受众的文化企业和残疾人文化艺术单位。各级传播媒介要采取多种形式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公园、展览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无障碍服务,重度残疾人和盲人的1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社会力量组建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体育基地和文化展馆,保障残疾人艺术文化交流培训和运动员训练竞赛等工作,满足特殊艺术人才成长需要。每年定期举办各类文体赛事,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人才。举办各种文体活动期间,组织者应为残疾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的表彰奖励,与健全人运动员执行同一标准;对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在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六、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
把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全市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建设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要与建设项目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设有无障碍设施或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积极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开通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相关节目要加配字幕。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读物及盲人有声读物。民航、铁路、银行、医院、公安、旅游、交通运输等重点公共服务行业要建立语音提示和信息屏幕系统,建立方便残疾人使用的110、120等紧急呼叫与显示系统。逐步在城市主要交通道路配置设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盲文站牌,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设置免费停车标志,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照等方面提供便利;在驾驶员培训、体检、车辆检测、安装残疾人驾驶辅助装具和改装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
七、强化残疾人工作保障
(一)加强残疾人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发展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具体项目,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权利。
(二)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管委)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本级财政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依托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在烟台市建立分支机构,建立日常资金募集渠道,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完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福利资金和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对残疾人事业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管委)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按照规定配备残疾人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县市区及以上残联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劳动服务中心和托养、训练基地建设。
本意见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