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从2014年二季度到2015年年底在全市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补偿的原则和内容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刚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对经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市财政发放补偿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区(市),要向市财政上交补偿资金。

二、考核方式和依据

市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和补偿资金额度。对该季度同比改善的区(市),由市财政及时向该区(市)下达补偿资金;对该季度同比恶化的区(市),由该区(市)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向市财政上交补偿资金。考核数据采用枣庄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市级将按如下公式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计算考核得分: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区(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三、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市级财政从2014年起,设立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市),有关区(市)向市级交纳的补偿资金也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统筹使用;2014年、2015年年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各区(市)上述四类污染物全年平均浓度综合情况及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列支情况,再给予一次性奖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将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当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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