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暂缓、减半征收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方案枣庄市涉审中介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枣政办发〔2014〕16号
颁布日期:2014-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暂缓、减半征收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方案枣庄市涉审中介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暂缓、减半征收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方案》《枣庄市涉审中介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枣庄市暂缓、减半征收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3〕32号)要求,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在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的同时,暂缓、减半征收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暂缓、减半征收9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暂缓征收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应在2014年5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申请注销收费项目,该单位没有收费项目的,市物价局应予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自收费项目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收费编码,该单位没有收费项目的,市财政局应予办理《票据准购证》注销手续,缴销收费票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暂缓、减半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四、对国家、省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市公布暂缓、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发现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缓征、减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区(市)人民政府参照制定缓征、减征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

附件

枣庄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缓及减半征收项目

序号

执收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执行方式

1

市教育局

电大开放教育注册建档费(省级项目)

鲁价费函[2006]74号

暂缓征收

2

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费(中央项目)

[1992]价费字249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财综[2002]7号

暂缓征收

3

收养登记费(中央项目)

[1992]价费字349号,财预字[1994]37号,

计价格[2001]523号

暂缓征收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中央项目)

[1992]价费字253号,财预[2003]470号

减半征收

5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费(中央项目)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暂缓征收

6

市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中央项目)

[1992]鲁价涉字第404号

暂缓征收

7

市外侨办

签证费(中央项目)

[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

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暂缓征收

8

市物价局

收费年度审验费(省级项目)

鲁价费发[1997]252号

暂缓征收

9

市价格认证

中心

价格鉴证费(省级项目)

鲁价费发[2001]348号,鲁财综[2001]62号

暂缓征收

枣庄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3〕32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加强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的配合联动,建立中介集中服务平台,现就组织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驻范围

(一)工程咨询、评估类。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安全性评价,规划选址论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包括: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工程设计,防雷设计,工程(消防、人防)图纸审查,工程造价咨询。

(三)工程测量类。包括:房产测量,规划测量,土地测量。

(四)市场准入类。包括:工商代理,注册验资,公证事务。

(五)招标代理类。实行业务办理进驻。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公路、水利等),政府采购,医用耗材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属于垄断性行业的;市场虽已开放、但数量少于3家的;与行政许可及公共资源交易关联度较大的。

二、进驻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

(二)执业规则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我市依法设立办事机构,在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派驻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适应业务需要;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驻方式

(一)派驻人员单设窗口。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单独设立窗口,派驻人员直接开展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业务办理进驻窗口。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被选中代理业务时,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发售、合同签订等所有业务入驻综合窗口办理。

四、进驻程序

(一)推荐报名。2014年5月10日前,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条件择优推荐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布进场公告,接受中介机构自愿报名。5月20日前完成推荐报名工作。

(二)市外引进。根据竞争程度和工作需要,引进部分国内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三)择优选定。2014年6月底前,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部门推荐和自愿报名情况,择优选定资质多、服务好、收费低、信誉高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并对外公示。

(四)进驻窗口。2014年7月份,被选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7月底前完成入驻工作,建立中介机构集中服务平台。

五、进驻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中介机构集中服务平台公开、公平、规范、高效运行。

(二)实施综合考评。建立有效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清退机制,对进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业主、审批部门、政务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的综合考评,为业主自主选择提供信用信息。

(三)加强服务监督。入驻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开业务范围、资质、收费、时限等信息,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签订承诺书,明确责任和义务。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督。

(四)保障公平竞争。当事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和干预,不得擅自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有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中执业、任职,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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