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淄政字〔201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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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
淄政字〔201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子项4项,冻结3项、子项13项,转为其他行政权力3项、子项12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子项1项。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取消3项,下放4项,冻结5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取消、冻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主体规范运行。对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区县承接部门衔接协调,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定期对承接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对转为其他方式管理的事项,要继续保留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服务大厅办理,最大限度削减办理要件和条件,简化办理流程,切实做到规范、高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与区县的衔接工作要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区县要督促承接各部门及时制定承接方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顺利实行。各区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衔接落实情况于5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规范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ZZ29
http://xxgk.zibo.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6/4/12/art_153_18061.html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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