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4〕10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发〔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4〕10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要求,现就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淄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淄博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拨付、市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多渠道筹集,其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明确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卫生计生委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快制定各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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