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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晋政发〔2015〕 60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工作,现将《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设置或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规定。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附件: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doc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14752920/19305957.html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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