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司法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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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在建设新基地新山西进程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
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的最基层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与公安、检察、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构成基层政法组织体系,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
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三个发展”是山西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基层司法行政担负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三个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是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总体上说逐步强化,但是区域之间、业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在县、乡两级表现更为明显,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整体职能的全面履行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依法治理、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对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是夯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强化司法行政工作功能,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多数要通过基层来落实。当前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仍然十分薄弱,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形成一个上下畅通、纵横协调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网络,对强化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优势,坚守法治、维护公正,推进和谐、促进发展,着力于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思想认识再上新水平,工作目标再上新台阶,工作措施再上新举措,工作业绩再创新辉煌”的要求,全省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管理要素进一步激活,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整体合力进一步增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业务工作全面活跃,基层基础装备水平和业务经费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服务“三个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全面加强以县(市、区)司法局为重点的基层组织建设。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站)、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完善司法行政基层组织体系,不断增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能力。
突出抓好司法所组织建设。已经立户列编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一些尚未组建司法所的县(市、区),要摸清情况,加强督促,明确时限,尽快完成组建任务。尚未立户列编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编制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积极推进司法所副科级建制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以司法局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管理为辅的司法所管理体制。积极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着力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六统一”和“四落实”,即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全面统一,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全面落实。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以清醒坚定、清正廉洁、勤政实干、合格优秀为目标要求,以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反腐倡廉建设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和《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41号)精神,认真履行干部协管职责,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做好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的考察配备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后备干部的考察推荐工作。注重促进领导班子的年轻化和知识化,尤其要在一把手上加强指挥协调。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实行定期考核和日常考察相结合,加强对协管干部的管理。要保证对领导班子成员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全面考核一至三次,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介绍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建议。要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增强县级司法局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尤其要注意选拔懂法律、懂管理、懂经济的年轻干部进入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使他们在开拓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切实加强基层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管理严格、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体制。要按照中发〔1999〕6号文件精神,与人事部门联合出台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实施办法,逐步规范司法行政系统的进人体制,严把进人关。要积极争取从优待警政策,改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要积极争取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并将新增编制全部用于司法所。今年新增加的第一批司法所专项编制要全部实行省级统考录用。目前尚未依据128号文件落实收编的县(市、区)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和因提拔调动缺编的司法助理员岗位也要全部实行统考录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解决一批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保证每所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要建立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要充实和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对法律服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能力建设,使县(市、区)司法局充分发挥统一调配法律服务资源,履行法律服务保障职能的作用。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全面开展基层各级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省厅重点抓好师资培训、示范培训、培训基地建设和县(市、区)司法局长的教育培训;各市、县(市、区)分级落实各项培训任务。争取用2-3年时间,通过岗前培训、职务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把所有司法行政干部、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普遍轮训一次。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积极吸纳政法机关退休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把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干部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对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三)加强基层业务建设。
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树立大局观念,研究大局,把握大局,开拓进取,攻坚克难,运用多种手段,发挥职能优势,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维护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履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努力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努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积极履行职能,努力为解决广大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提供服务。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努力提高创新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善于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适应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基层群众的实际需求。
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引导司法行政基层干部自觉加强与其承担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和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本领。
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推进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化、常态化,防止矛盾累积影响社会稳定。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努力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改进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加强衔接管理,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对于有律师工作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空白县(市、区),要组织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采用设立律师事务所流动站或村(社区)联系点的方式定期组织律师服务,相关县(市、区)司法局应予以帮助支持。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站建设,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对公、检、法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治安、轻伤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宪法观念,提高人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加强基层保障建设。
加强基层保障建设必须着眼于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大力支持,进一步改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交通条件,不断提高经费保障和装备建设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建设。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要求,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于8月底前出台《山西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大力支持,确保经费保障标准所列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普法宣传等经费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建设。根据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于年内出台全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建设标准,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大力支持,确保业务装备建设经费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司法部将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市、县(市、区)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大力支持,落实解决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建设资金。
要继续推进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要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和装备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司计〔2005〕127号)要求,落实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用地和市、县(市、区)配套资金,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不少于120m2,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国债投资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如期完成,早日投入使用。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省厅将为市、县(市、区)司法局以及司法所、司法行政干部配发统一的司法行政徽章。省厅将继续努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为司法助理员配发统一服装。
(五)加强基层制度建设。
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制度建设,逐步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管理渗透到建设的各个环节,使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逐步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管理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工作的科学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善于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思想教育等各种手段,实行综合管理,确保管理实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建立健全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基层单位的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各类基层单位的特点和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为县级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配置、合理流动创造便利条件,帮助基层解决好一人所(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问题。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组织或人员扰乱法律服务工作秩序的现象。要重点抓好司法所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所建设季报、年报制度,司法所建设档案、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等。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评议以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行政监督,提高司法所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一)牢固树立基层基础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战略任务的思想,把基层基础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形成领导班子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各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协调一致抓基层基础建设的合力。建立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基层,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把联系点建设成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示范点。
(二)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不断优化基层基础建设环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按照2005年11月4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努力争取将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动向人事、编制、财政、建设等部门加强协调,做到五个争取,即:争取法律、争取政策、争取规定、争取项目、争取服务,千方百计地促使各部门为司法行政工作“出文、出面、出招、出资”,努力帮助解决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三)努力强化基层司法行政一盘棋的观念,全面履行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建立司法行政职能互补、优势互动的“大服务工作格局”。县(市、区)司法局要进一步理顺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各职能间的相互关系,通过科学的工作部署和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激活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使各职能之间协调运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积极作为,相得益彰,提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地位,增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后劲,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大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加大表彰先进力度,开展以创建内容为载体的争先创优活动。要在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司法考试等业务活动中开展“十佳百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鼓舞士气,振奋精神,使基层广大干部、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员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于奉献,乐于奉献。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宣传工作水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地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宣传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地了解司法行政工作,更多地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走向社会、走进群众,更加全面履行职责,更加充分发挥作用,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在全系统形成高度重视基层、大力加强基层、热心服务基层的浓厚氛围,为促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发展,推动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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