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晋城市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晋城市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和《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晋政发〔2014〕2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
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涉煤收费范围
涉煤收费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5项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土地复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车辆通行费;1项省级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6项国定项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其他。包括3项:晋能集团所属市县煤运公司向企业收取的经销差价和服务费等;市县政府收费;行业协会、市、县主管部门及铁路运输等单位收费。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根据省政府提高认识、坚定决心、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清理规范涉煤收费的任务是: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取缔一切涉煤乱收费;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的征收标准;严格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具体任务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
(一)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收费
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取消市、县煤炭价格稽查队向煤炭企业征收的煤炭稽查管理费。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物价局配合。
(二)取缔各种乱收费
1、取缔市、县、乡政府除中央和省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主要包括以煤补农、以工补农、城市公用事业应急保障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调产基金、生态环境补偿费、修路、绿化资金等经常性的违规收费和各项摊派费用。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取缔行业协会、市县直部门(单位)及铁路运输等单位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行业协会、市县直部门(单位)及铁路运输等单位的超标准、超范围、强制收费以及以强买强卖方式安排的各类培训、装备、服务等变相乱收费项目。
此项工作按职责分别由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铁路运输单位负责落实。
3、改革公路煤炭运销体制,不得借统一经销向煤炭企业收取差价、服务费等。(1)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煤炭17条”,煤炭公路销售禁止强行统一经销。(2)进一步压减煤炭公路经销差价。从2014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范围收取:3#煤公路销售经销差价的收取上限下调为:不分品种,出省30元/吨、省内5元/吨,市内销售不再收取经销差价;9#15#煤公路销售出省及省内、市内销售均取消经销差价。(3)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省出台的实施方案执行。
此项工作由市经信委、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负责落实,市、县煤炭运销公司配合。
(三)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1、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省批准的降低标准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暂按3元/吨降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省政府规定,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各煤种征收标准降低3元/吨的标准征收。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四)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
涉煤收费前期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有些执收部门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超范围和超标准征收、擅自改变征收方式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因此,各执收部门应对照政策规定,规范执行,落实到位。
1、继续落实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3〕1号)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2、继续落实好煤炭企业草原植被恢复费停征政策。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435号)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已交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不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此项工作由市农委负责落实。
3、继续落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符合免征和减缴条件的,执收部门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及时认定煤炭企业申请减免事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4、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不得对非受益范围的煤炭企业征收。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5、严格按排放污染物种类和当量计征排污费。严禁按煤炭产量简单折算计征排污费,避免加重煤炭企业负担。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6、明确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修订相关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明确的提取(征收)办法,修改我市的提取(征收)办法。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7、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征收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8、规范保留的其他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执收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出台规范措施。
四、配套措施
(一)盘活现有资金,缓解经营压力。对2006年之前收取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暂借给缴纳的煤矿企业,有利于缓解目前企业筹资困难。
此项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落实,市财政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配合。
(二)困难煤炭企业缓交“五险”。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煤炭企业可申请缓交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社会保险政策补贴。
此项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市财政局配合。
(三)停建缓建部分建设矿井。按照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兼并重组整合履行矿井建设工期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晋煤办基发〔2013〕1654号)精神,对一些筹融资严重困难、煤质差、建设周期长的建设矿井,停建一批、缓建一批,集中财力,加快建成一批。
此项工作由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负责落实。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成立工作小组,党政一把手共同担任组长,加强领导,实行党政“一把手”双负责制,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取得实效。
(二)按期完成。要按照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要求,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取缔县乡政府、行业协会、市直部门(单位)及铁路运输单位乱收费,降低和压缩征收(收取)标准和规范保留收费项目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政策调整工作,确保7月1日顺利实施。
(三)加大问责。凡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重复征收、改变征收方式,以及应免未免、应减未减、应缓未缓等问题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自查自纠、立即整改,严格规范今后征收行为。市政府将组织由市监察局牵头,抽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对仍以各种名目向煤炭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搞募捐的,应免未免、应减未减、应缓未缓、应退未退的,一律没收上缴市级国库。对问题明显、反映强烈、自行整改力度不大的将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收效不大的单位和地区,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将作为今年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优。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