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市政办〔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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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登记备案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晋城市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
登记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行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转型跨越为目的,从源头上治理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不良行为,大力营造依法行政、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实行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登记备案制度。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检查权和收费罚款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执收执罚等公务行为(不含驻厂、驻矿监管)。
相关部门和单位须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收费、罚款项目向社会公开;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应缴纳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除执行突发性等特殊、紧急检查外,应减少检查次数。对涉及多个部门到企业的检查活动,要推行联合检查,结果共享。确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部门和单位,检查单位和接受检查的企业要分别填写《晋城市涉企检查登记表》(样表附后)。
(二)检查单位进入企业开展检查,应出示工作证件并携带已填写的《涉企检查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二份,内容包括检查人员姓名、职务、检查项目、内容、检查依据等内容,交由企业接待人员签收留存。否则,即为乱检查,企业有权拒绝。
(三)对市级以上对口业务部门到我市企业的检查,市直有关单位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并将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留存备案。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罚缴分离,严禁罚款与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
(五)不准违规取消、取缔、免征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借执法、服务为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强行搭车收费;不准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不准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和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向企业强揽工程和强迫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设备及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利;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不准强迫企业参加行业学会、研讨会、协会等组织;不准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不准接受被检查企业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及礼品、礼金。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负责对涉企检查、收费和罚款登记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的投诉。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承办上级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二)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填报规定。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被发现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的,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责令被投诉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被投诉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的,取消被投诉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被投诉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给予违纪人员政纪处分,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事关全市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真正抓出成效。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大力宣传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和目标。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全面履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积极鼓励企业大胆举报违纪违规行为,对损害企业投资发展环境、对企业投诉打击报复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晋城市涉企检查登记表
http://www.jconline.cn//Contents/Channel_13206/2012/0523/820886/content_820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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