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事故救援中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在对灾区人员实施救援时先生存者后遇难者的原则,坚持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坚持保护环境,有利于灾后重建和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煤炭工业局在省煤炭工业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地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救护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

2.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煤炭工业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l级、Ⅱ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煤矿较大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市长助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山西煤矿安全监黎局晋城分局局长。

联络员:市煤炭工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参加救援的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高平市军事化救护中队)、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民政局、晋城供电分公司、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太行日报社、晋城广播电视台)、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晋城(电信、联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煤矿的主要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的修订;负责组织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应急演练。

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三)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组成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副主任: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

成员:市煤炭工业局应急救援科科长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及管理。

(1)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负责建立相应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联系,保证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4)掌握救援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及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有关信息,及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煤矿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安全生产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主动配合抢险救灾工作。

(10)负责联系周边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四)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

1.总指挥

负责组织编制《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实际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

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配合工作。遇突发事故总指挥因故不在本市时代理总指挥,负责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成员单位

(1)市煤炭工业局(值班电话:2068110):承接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厅及时汇报;请求总指挥启动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产煤县(市、区)、各主体企业、各煤矿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协调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的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市有关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2027255):承接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参与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煤矿企业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煤矿企业相关采矿权登记、地质勘查等相关信息,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查询造成事故的地质因素,并提出控制措施。

(4)参加救援的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值班电话:2124889)(高平市军事化救护中队,值班电话:5224148):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分析研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审查;根据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抢救井下遇难人员,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和自身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处理井下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事故;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地面灭火工作;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放炮、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5)市公安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抽调相关警力,警戒保护现场,维持现场治安秩序,疏散有关人员,保持事故中心区道路通畅,确保抢险救援、救护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保护相关人员和有关财产安全,预防和处置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治安案件;负责核查伤亡人数、伤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记录、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案件侦办工作。

(6)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和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7)晋城供电分公司:负责确保事故抢险救援电源的优先供应,不得发生对事故单位供电线路的停限电,按指挥部命令恢复供电或切断电源。

(8)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和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统计伤亡人员情况,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9)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太行日报社、晋城广播电视台配合):负责提出应急救援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管理事故现场的记者;负责研究拟订应急的对外表态途径,并负责对有关地区与部门通报。

(10)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在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对违犯应急救援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按规定参加重特大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11)市总工会:负责协调做好事故抢险时期的职工稳定工作,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依法参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12)晋城(联通、移动、电信)通信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预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事故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13)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的预案,提供救灾资金保障。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出事故受伤及遇难人员的抚恤、理赔等善后方面的政策依据,确保理赔工作公平、公正。

(15)市民政局:参与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16)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确保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前,按管辖首先启动下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发生事故现场的时间、井下人数、事故类别及人员具体位置等初步情况,防止盲目抢险扩大事故;负责事故抢险工作人员的车辆、食宿、接待等后勤工作;负责事故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及时到位;负责与电力部门联系,做好事故抢险所需供电线路的安排工作;协助指挥部调集有关人员和物资,搞好救援工作。

(17)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值班电话:2095451):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晋城军分区、晋城武警支队: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总指挥的请求,主动调遣现役军人和武警战士参与事故应急抢险,协助有关部门维持事故现场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19)发生事故煤矿: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要立即启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立即通知签定协议的矿山救护队;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物资的筹措和采购;负责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二、现场救援专业组织机构的建立及主要职责

(一)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工作机构的建立及主要职责。

发生较大和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到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指挥组、抢险救灾技术组、抢险救灾保卫组、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信息发布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事故调查组11个现场处置组,并按照总指挥部的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

成员:市煤炭工业局分管副局长、县(市、区)长助理、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事故发生煤矿技术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总联络、协调、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详细记录抢险救灾的整个过程,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提供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其它文秘综合工作。

2.现场抢险指挥组

组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长。

副组长:市煤炭工业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副局长。

成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局长、事故发生煤矿矿长、参加救护的矿山救护队队长。

联络员: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分管安全副局长。

主要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决定的抢险救灾方案。由联络员负责向指挥部及抢险救灾技术组汇报抢险进展情况。

3.抢险救灾技术组

组长: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副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地乡(镇)企办负责人、事故发生煤矿技术负责人、参加救援的矿山救护队技术负责人。

联络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总工程师。

主要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方案,并随时修改救灾方案报指挥部;提交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目录;随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事故相关图纸资料的整理,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联络员负责与指挥部及各组的联络,保障抢险救灾技术组与指挥部的指令传达、反馈等。

4.抢险救灾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交警支队、晋城军分区、武警晋城支队、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事故单位保卫组织。

联络员: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长

主要职责:负责对危险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阻止事故危害区外的无关人员进入;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确保相关车辆顺利地通过通道;及时疏散交通阻塞;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事故现场和事故单位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5.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副县(市、区)长。

成员: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分管后勤副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副乡(镇)长、事故发生煤矿财务负责人、市财政局、市医药总公司、晋城供电分公司、市、县(市、区)国资委相关人员。

联络员: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分管后勤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现场安全用电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和生活、药品供应,以及救援过程中必要的资金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供应、车辆调配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由联络员负责向指挥部、技术组、现场抢险指挥组汇报所需物资的采购情况。

6.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分管医疗的副局长。

成员:市及县(市、区)各医疗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受伤和中毒人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合理转送有关医院,进行救治。

7.善后处理组

组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

成员: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有关部门、相关的村民委员会、事故煤矿财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遇难人员抚恤、亲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8.信息发布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市煤炭工业局分管副局长、市新闻办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报社、信息中心等新闻部门。

主要职责:接待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统一发布事故救援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

9.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市公安交通部门领导、县(市、区)公安交通部门领导、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副乡(镇)长、发生事故煤矿。

主要职责是:负责保障交通运输快速、通畅,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的护送。

10.通讯保障组

组长:指挥部指定专人。

成员:晋城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晋城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晋城电信有限公司、晋城铁通有限公司等。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救治抢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必要时调用车载电话或设立流动电台和发射台。

11.事故调查组

组长: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成员: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

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措施建议,并根据法定义务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成立专家组

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将我市煤炭领域的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方案的研究、制定;

2.研究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

(一)市煤炭工业局统一负责全市地方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市煤炭工业局建立全市地方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三)市煤炭工业局对全市地方煤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的煤矿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煤矿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局备案。

(五)煤矿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炭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要在省级煤矿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预警预防行动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二)一般(Ⅳ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或煤矿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时,市煤炭工业局瓦斯监控中心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市煤炭工业局领导,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得知事故信息后,按事故等级分别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煤矿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煤矿企业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市矿山救护大队,同时立即报告主体企业,并迅速启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单位及主体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公安局等部门]报告,对于死亡10人(含)以上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接到事故报告后l小时内直接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对于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有关部门(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死亡3人(不含)以下的事故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的规定执行。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按隶属关系上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省煤炭工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信息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入井人数、遇险人数、生还人数及事故现状。

4.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7.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事故抢险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初次报告情况不明、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三)信息报警电话

为保证煤矿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迅速报警,分级响应,启动预案,快速处置。必须有畅通的报警渠道,市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警信息电话如下:

市委办公厅:20230012066622(传真)

市政府办公厅:20230052026353(传真)

市煤炭工业局:2036323(白天)2068110(24小时)2068111(24小时传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72552023690(传真)

晋城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21248892125086(传真)

高平市军事化矿山救护中队:52241486908958(传真)

二、信息处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响应级别,立即报告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时启动本县(市、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规定时间内按隶属关系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报告采取首报(接报即报)、续报(及时续报)及总结评估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三个阶段,报送方式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或电子邮箱报送,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该事件全部处理完毕。接到以书面形式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经审核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接到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完整做好记录,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要求其立即作出书面报告;接到新闻单位和其他渠道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实,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注明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下级报送单位核实补充内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但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上报、边了解情况,并将后续情况迅速上报。

接到省、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部署或领导同志对事件的工作批示后,应迅速报告本单位领导并认真传达落实。

(二)若事故特大或确定不能有效控制事故,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煤炭工业局、市矿山救护大队报告,请求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市政府办公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请示总指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市煤炭工业局瓦斯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煤矿事故报告信息。

(四)市煤炭工业局瓦斯监控中心接到一般(Ⅳ级)煤矿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煤炭工业局分管领导并通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较大(Ⅲ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煤炭工业局局长,通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煤炭工业局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所有相关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三、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第七章附则(一)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Ⅱ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煤矿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在省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Ⅲ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调度中心作为事故抢险信息指挥中心,立即投入工作,下达指令,同时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晋城供电分公司、市通信部门(晋城联通、晋城移动、晋城电信、晋城铁通等)、市矿山救护大队等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Ⅳ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煤矿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一)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煤矿事故灾难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煤炭工业局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汇报。

3.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高平市军事化矿山救护中队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二)Ⅲ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煤矿事故灾难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煤炭工业局瓦斯监控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根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示,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集中。

3.市煤炭工业局应急救援科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和其它救护大队增援。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市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三)Ⅱ级及I级事故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在省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五、指挥和协调

(一)煤矿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煤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煤矿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三)市煤炭工业局统一协调、指挥较大事故(Ⅲ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1.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煤矿应急救援资源。

3.协调、调动市级医疗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4.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和省煤炭厅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六、现场紧急处置

(一)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二)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三)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四)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五)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煤矿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六)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和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矿山救护队要根据指挥部下达的命令,严格按照抢险救灾方案和《矿山救护规程》进行抢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困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矿山救护队队长对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多个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指挥部,由市矿山救护大队队长担任矿山救护联合作战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各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1.瓦斯煤尘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煤尘爆炸、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在确认无二次爆炸时,由矿山救护大队组织人员进行侦察,探明事故波及范围、被困人员数量及所在位置,以及井下通风、瓦斯等情况,进行应急救援技术分析,制定救援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2.火灾事故。由矿山救护大队实施紧急救助抢险。首先了解火灾的性质、火源、火灾发生的地点、火区范围、灾区人员伤亡情况、井下遇险人员的位置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方案。根据火灾情况,采取适应的灭火器材和方法进行直接灭火,在直接灭火无效时,采取隔绝灭火,封闭火区。封闭火区时,应尽量缩小范围,减少火区的氧气的积量,并设专人连续监测风流中级瓦斯、煤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的浓度和温度,以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3.透水事故。由矿山救护队迅速判定透水初步原因、预测地点、预测涌水量等。调集水泵、排水管等设备、器材排除井下积水。根据检测突水量和预计补充水量,初步确定排水设备能力,增加排水设备,加快排水速度,掌握灾区范围,摸清事故发生时人员分布情况,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充分利用压风设备、井下通讯器材,尽快与井下被困人员取得联系,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障被困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积聚,如遇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积聚时,要采取排放措施。水排除后,及时恢复通讯联络,同时,要防止冒顶、塌陷和二次透水。

4.塌方、冒顶事故。摸清被困人员的数量、所处位置,迅速制定营救方案,抢险人员不能到达事故地点时,可利用压风、洒水灭尘管路向塌方区域被困人员输送空气、水、食品,并立即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打开营救通道,建立通讯联络系统,及时救出被困人员。

(七)当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八)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市、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九)在煤矿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七、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八、信息发布

事故相关信息及抢险救援结果,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九、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煤炭工业厅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受伤者的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公安局参与协调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三、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炭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等)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以便为其他应急救援提供借鉴,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煤炭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等)。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市煤炭工业局与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煤炭工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高平市军事化救护中队及其他市级医疗救护中心,应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煤矿企业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一)救援装备的储备根据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煤矿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国家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救援装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储备,市地方煤矿救援装备由市矿山救护大队储备。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本矿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的数量和质量,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并保证随用随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储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物资的采购及储备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地点,并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完好。

(二)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干扰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否则造成后果,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救援队伍保障

1.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协调全市地方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3.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四)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武警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五)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全市各级煤矿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煤矿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2.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六)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七)经费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发生地县政府财政负担。

三、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应急组织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煤矿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培训

1.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工作。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矿长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矿山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三)演习

市煤炭工业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县(市、区)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五、监督检查

市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本预案进行宣传,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并制定本县(市、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机构图、应急处置流程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详见附件。

第七章附则

一、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全市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煤炭工业局备案登记。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按照管辖范围对属地煤矿及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进行评审备案;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对兰花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亚美大宁煤矿及其他市直煤矿及其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煤炭工业局及时组织修订。市煤炭工业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根据救援工作实际修订一次。

三、奖励与责任

(一)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三)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机构图;

2.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

3.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