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管理试行办
市政办发〔2014〕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7日
晋中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市场化配置资源改革,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实现阳光政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包括各县、区、市)已核准在营、在建(未建)和列入本市“十二五”及以后政府规划的新供入市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第三条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LNG(液化天然气)和CNG(压缩天然气)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不包括CNG加气母站和LNG液化工厂)。
第四条市、县(区、市)政府成立加气站出让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及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加气站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县(区、市)发改、国土、住建、规划、财政、环保、地震、文物、质监、消防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加气站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
第五条所有加气站均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应当与政府授权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方可建设和持续经营。取得加气站特许经营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履行项目核准并符合现行技术安全规范的在营加气站,经营企业与政府授权部门直接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该加气站特许经营权。
(二)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履行项目核准未开工建设的加气站,待加气站建设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经营企业与政府授权部门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该加气站特许经营权。
(三)在省发改委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中明确的有效期内,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预审意见的未核准加气站,待项目核准建设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后,经营企业与政府授权部门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该加气站特许经营权。
(四)除以上三种情况,新建入市的加气站,经营企业需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取得加气站特许经营权。
第六条取得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省发改委(省天然气煤层气领导组办公室)授予的“加气站类”从业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抗风险能力。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发生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
(六)有稳定的气源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加气站特许经营权自签订《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有效期为30年。
第八条市、县(区、市)发改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代表政府与合格的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三章竞拍出让
第九条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出让一律实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捆绑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要与特许经营权有效期相匹配,均为30年。
第十条市、县(区、市)发改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在加气站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国土、住建、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出让的基本原则:
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本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分期分批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的加气站站点要符合晋中市及各县(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合理布局。
(二)出让的加气站站点要总量控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饱和运营为前提,确保加气站经营者的经营效益,避免投放数量过多造成无序竞争和经营效益低下。
(三)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要全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出让底价的确定和收益分配:
(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加气站站点特许经营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所得评估价之和为出让底价。不同地域、不同规划点执行不同的出让底价。
(二)加气站特许经营权评估底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底价之间占比,作为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划分比例。
第十三条加气站站点特许经营权出让前应具备的条件:
(一)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布点专项规划》负责完成拟出让的加气站站点的选址及定点工作。选址、定点后,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选址确认意见;住建部门出具安全审查意见。
(二)国土部门负责对确认拟出让加气站站点的土地完成收储工作,待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出让成交后,直接可办理项目核准所需手续。
(三)环保部门对拟拍卖的加气站站点选址进行初步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待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出让成交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四)地震、文物部门完成拟出让站点的抗震设防初步审查和文物避让及勘探工作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出让的流程:
(一)确定拍卖机构。汽车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和市、县(区、市)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联合进行拍卖,拍卖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规定,于拍卖日20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拍卖的加气站位置、形式、规模、使用期限等;
2.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3.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4.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5.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竞买人资格审查。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联合组织人员对竞买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竞买人核发竞拍资格证。
(四)竞买人凭竞拍资格证参加竞拍。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与拍卖人签署《加气站特许经营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拍卖结果将在国家、省或市级规定的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实名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即可获得该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合同签订。在拍卖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拍卖人为买受人办理缴款手续。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和代收银行开出的已缴款出让金的财政收据与拍卖人签订《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出让金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六)未拍得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完成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政府职责
第十五条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并签订《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发改、规划、环保、国土、地震等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加气站项目核准所需全部前置手续,并完成项目核准。项目核准后,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为加气站项目办理开工前所需全部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所有加气站建设应当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加气站设计、建设、验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符合国家规范。加气站建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特许经营权延续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经营企业需要继续加气站经营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六月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加气站特许经营权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经营企业应重新签订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特许经营权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费数额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经营企业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出让人无偿收回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物的处置在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九条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经营企业没有申请续期的,出让人无偿收回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物的处置在经营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条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期限未满的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由负责拆迁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原则上不安排迁建或异地规划重建。
第二十一条在营加气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改部门报请加气站出让及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收回加气站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第一种情况退出不再经营的,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相关事宜。
(一)特许经营有效期内或到期后自愿退出不再经营的;
(二)以欺骗、贿赂、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经营;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及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安全完好与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加气站特许经营权竞拍的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取消资格的决定,并给予警告,在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加气站经营权竞拍。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未与拍卖人签署《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缴纳拍卖款项,视为自动放弃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人将依法重新组织加气站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所缴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凡取得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取得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建站者,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其经营权(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组织拍卖。
第二十六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依法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参与加气站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营权出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CNG(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是从城市燃气管网中提取天然气,经压缩后直接给CNG汽车加气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是从CNG母站通过专用的CNG撬车运来的CNG,经释放后给CNG汽车加气的加气站。CNG标准站和CNG子站主要是供小型汽车(包括出租车)使用。
LNG(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是给LNG汽车加气的加气站,主要是供大型汽车(包括载重车、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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