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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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有关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县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实施国家天保工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对我市公益林补偿制度建设的政策要求,也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公益林管理领导组织机构,负责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的统一协调、责任分解、措施细化,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快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步伐。
二、明确任务、科学区划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域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生态状况脆弱等级,参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以最新的县级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成果为基础,制定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年内完成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区划界定,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建立公益林管理基础数据档案。
三、核定标准、确保补偿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财农〔2011〕3号)的要求,制定县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对国有的县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5元;对集体和个人的县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10元,并且随着县域经济增长而逐年提高补偿标准,2014年底前,要全面建立并启动县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落实补偿面积时可分年度分批实施,优先安排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河流和交通沿线的区域,有序推进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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