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残联等十六个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市扶贫办人行晋中中心支行
为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举措。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15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救助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采取分类施保的办法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病残一体、灾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3.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4.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对于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给予安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改造和补助范围;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5.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实现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显著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随班就读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执行。
6.建立扶残助学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募捐等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进行资助;继续实施高中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助学项目。
7.建立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制度,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二)社会保险
8.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9.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要认真落实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
10.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
11.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
(三)社会福利
12.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
13.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
14.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卫生费、有线电视网络维护费、固定电话月租费。
15.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优先,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公立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医疗费用。
16.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和导盲犬应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17.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风景区,免收门票费;对重度残疾人进入上述场所免收1-2名陪侍人员门票费;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先开放;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康复
18.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19.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20.按照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县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加强残疾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康复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教育
2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为补充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晋中市特殊教育学校、榆次、平遥特教学校的办学水平,加快介休特教学校建设。人口不足30万人的各县(区、市)至少办好一个规范的特教辅读班。因地制宜发展有特色的职业技术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服务能力。
22.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应就近就地入学,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异地就学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
23.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24.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25.按照特殊教育标准学校教职工师生比1:3的编制标准,认真落实特殊教师编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标准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三)就业
26.贯彻执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
27.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的劳务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28.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划出20%–30%的指标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将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并优先提供残疾人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
29.各级民政、税务、残联要积极支持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基金,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
30.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推进盲人按摩事业发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人社、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
31.加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推进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的规范化建设。
3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增强服务能力,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四)扶贫、托养
33.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体系中予以扶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使贫困残疾人稳定解决温饱问题。
34.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
35.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移民扶贫、教育扶贫、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扶贫项目中,要优先安排和带动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36.坚持以直接扶贫为主,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和扶贫项目,带动残疾人脱贫;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使贫困残疾人得到较好培训。
37.建立集组织生产、技能培训、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帮扶救助、安置就业于一体的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组织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加工项目。扶贫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基地建设。
38.建立以集中托养机构为示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市、县(区、市)残联分别建设1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
(五)无障碍、维权
39.贯彻执行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为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40.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41.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42.要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完善公共交通无障碍设备和设施;公交站应设立盲文触摸指示站牌;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区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43.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市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车站、影院、商场等以及残疾人去的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立电子信息字幕提示和相关信息指示。
4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报警、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报警、呼救;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45.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县(区、市)、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积极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
46.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7.完善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
(六)文化、体育
48.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体育运动培训基地建设,培养特艺人才和体育人才,丰富残疾人社会文化体育生活;开展残疾人文体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进“文化体育进社区”工作;市、县要定期举办残疾人文化、体育比赛。
49.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设残疾人阅览室,市级公共图书馆要建立视力残疾人有声读物阅览室;晋中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
50.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管理机构,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奖励、激励机制,将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训纳入文艺体育人才培训计划。
四、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5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市政府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文广新局、卫生局、体育局、扶贫办、人行晋中中心支行、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
52.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计划和规划,形成运转良好的工作机制。
53.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各级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界,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54.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残疾人事业经费达到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0〕5号)要求。
55.市、县(区、市)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市、县(区、市)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机构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达到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36号)要求。
56.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由党委、政府任命;至少有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成立残协,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57.残疾人工作者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定期得到培训,素质较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
58.将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财政加大投入,给予重点支持。市、县(区、市)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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