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4〕40号
颁布日期:2014-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收费行为,减轻非煤矿山企业负担,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

为减轻非煤矿山企业税负,规范非煤矿山收费,提高我市非煤矿产品市场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规范非煤矿山收费工作,通过对非煤矿山收费的清理和规范,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清理规范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前我市非煤矿山收费项目包括10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治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资源费。

(二)政府性基金

包括5项国定项目: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县、乡(镇)、村、行业协会等收费

主要是县级政府自行设置的收费项目,乡镇及村级各种集资、摊派,行业协会收费等。主要包括以矿补农、以工补农、城市公用事业应急保障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卫生检测费、林地补偿费、调产基金、社保基金、以政府名义按吨强制收取的企业会费、生态环境补偿费、修路、绿化资金、地质灾害补偿金、社会公益事业费、道路建设费、环境治理资金、林业建设基金、临时工用工介绍费、劳动服务费、劳动鉴定费、企业管理费及各项摊派等费用。

三、清理规范任务

取消不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取缔一切乱收费,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一)规范收费行为

1.规范部门征收行为

各征收部门要依据中央、省批准的收费项目,按照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依规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规范县级集中(统一)征收行为

采取县级集中(统一)征收方式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集中(统一)征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非税收入科目分别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地税部门代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照税收政策和收费依据,依法依规进行征收。

(二)取缔各种乱收费

1.取缔中央、省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

各相关收费部门要认真对照中央、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以及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县、乡(镇)、村自行设置的一切违规收费、集资和摊派。

2.取缔行业协会和有关单位等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

个别协会以会费名义按产量强制收取会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属于乱收费,应坚决予以取缔。个别部门存在以强买强卖方式安排各类培训、装备、服务等变相收取费用牟利的行为,应予取缔。

(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

对中央、省公布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照《临汾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临政发〔20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取。

规范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原则上按照下限收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成立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落到实处。

(二)认真自查自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非煤矿山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取缔县、乡(镇)政府、村委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各种形式的摊派、集资等乱收费,规范国定、省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中央、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应坚决取缔。

(三)加大督查力度。在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政府将对非煤矿山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清理规范工作不彻底、落实不到位,仍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重复征收、改变征收方式等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优。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务于2014年8月底前将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2014年9月5日前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及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市财政局综合科(联系人:卫平,电话:209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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