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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农业局种子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农业局种子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11]2号
市农业局:
接你局《关于我局种子站改造建设上交土地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局位于离石区滨河北西路69号种子站(原吕梁地区种籽公司)698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四至为:东至市林业局,西至中小企业管理局,南临滨河北西路,北至吕梁晋剧团。宗地坐标如下:
X1=4154658.013,Y1=37511508.317;
X2=4154658.347,Y2=37511576.554:
X3=4154556.912,Y3=37511577.287:
X4=4154556.170,Y4=37511508.014。
二、收回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管理。该土地的具体位置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10—22)。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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