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畜牧兽医局原种鸡场和种兔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文号:吕政发[2010]41号
颁布日期:2010-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畜牧兽医局原种鸡场和种兔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

吕政发[2010]41号

市畜牧兽医局:

吕梁行署于1987年以吕行征土字[87]21号和吕行征土字[87]22号文件同意原吕梁行署畜牧局征用凤山街道办下水西村13亩旱坪地,作为种兔场和种鸡场用地。根据你局《关于同意市政府收回我局原种鸡场国有土地的报告》(吕政医发[2010]33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局原种鸡场和种兔场13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四至为:东至北川河西岸,西至下水村村民住宅,南至下水村村道,北至下水村村民住宅。坐标如下:

X1=4155587.336,Y1=3751O546.960;

X2=4155527.869,Y2=37510625.406;

X3=4155455.921,Y3=3751O577.6i9;

X4=4155517.328,Y4=3751O495.967;

二、收回宗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储备管理。该土地的具体位置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10001)。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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