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1O]4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1O]42号
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接你所《关于收回市林科所办公用地的请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所43O8.5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四至为:东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家属院,西至凤山路,南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家属院,北至袁家庄村民住宅。坐标如下:
X1=4156066.784,Y1=37512316.61:
X2=4156062.842,Y2=37512373.33:
X3:4156059.529,Y3=37512373.14;
X4=4156057.837,Y4=37512401.45:
X5=4156055.414,Y5=37512401.14:
X6=4156046.887,Y6=37512399。95:
X7=4156O36.865,Y7=37512398.75;
X8=4156028.401,Y8=37512397.87;
X9=4156017.264,Y9=37512396.36:
X10=41560O9.619,Y1O=37512395.61;
X11=4156009。196,Y11=37512394.71;
X12=4156014.O46,Y12=37512347.97:
X13=4156O14.588,Y13=37512340。09;
X14=4156015.769,Y14=37512327.89;
X15=4156017.624,Y15=37512325.24;
X16=4156017.648,Y16=37512322.83
X13=4156017.674,Y13=37512316.33;
X14=4156017.728,Y14=37512311.77;
X15=4156066.838,Y15=37512312.05;
X16=4156066.784,Y16=37512316.61。
二、收回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管理。该土地的具体位置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100321)。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