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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09〕1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09〕18号
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你单位位于市区久安路北侧、市自来水公司西侧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原离石县人民政府(85)离政征土字第67号文件批准,其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现根据你单位《关于同意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报告》(吕建司发〔2009〕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
1、收回你单位使用的位于市区久安路北侧、市自来水公司西侧宗地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1871平方米,收回宗地四至:东至自来水公司西围墙西侧,南至久安路北侧路牙石8米,西至本公司围墙西侧,北至办公楼前楼面6.95米处。收回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储备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号:09018)为准。
2、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商定的对收回土地取得成本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土地补偿费用95.16万元,补偿费用待市政府处置该宗地后,一次性予以补偿并移交土地。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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