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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统计局、物价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09〕1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统计局、物价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09〕16号
市统计局、物价局:
你两单位位于市区滨河南东路1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原离石县人民政府(84)离政征土字第26号文件批准,征地4766.67平方米(合7.15亩,其中道路用地2.4亩),实际净用地面积3117.15平方米,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现根据你两单位《关于同意政府收回物价局、统计局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吕统字〔2009〕1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决定:
1、收回你两单位使用的位于市区滨河南东路1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3117.15平方米,收回宗地四至:东至本宗地东围墙,西至新建市场楼后墙,南至离石区林业局宿舍小平房后墙,北至本宗地前墙。收回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储备管理。收回土地的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号:09010)为准。
2、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同意市财政局备案确认的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费157.36万元,补偿费用待该宗地处置后,一次性予以补偿。被拆迁户由土地出让竞得人负责安置,具体问题由你两单位及竞得人与被拆迁户协商解决。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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