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3〕109号
颁布日期:2013-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供热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根据市政府〔2013〕4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从今年开始,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比照省直、太原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取暖费补贴标准(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执行,即:在现行市直取暖费补贴标准(吕政发〔2005〕68号)的基础上提高一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所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根据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分档补贴

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补贴:

厅级:每人每年3000元;

处级:每人每年2200元;

科级:每人每年180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年1400元;

2、事业单位中按规定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补贴:

正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30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2200元;

讲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800元;

助理及以下:每人每年14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补贴:

高级技师:每人每年2200元;

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1800元;

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1400元;

4、离退休人员按照离退休时享受的待遇,比照在职人员标准计发补贴。

5、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1400元标准计发补贴。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补贴标准从2013年度开始执行。

四、其他事项

经费渠道、发放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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