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项整治工作中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项整治工作中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项整治工作中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三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吕政办发[2011]65号《关于转发离石区三项整治工作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市直单位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现就房屋征收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
1、属于市直单位(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条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属于国有资产)的征收,不予补偿。
2、属于市直单位的商业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已签订经营合同且合同未到期的)的征收,据合同签订情况,按照吕政办发[2011]65号《关于转发离石区三项整治工作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3、原为市直单位家属宿舍或是其附属建筑物,凡改变形态变更为经营性场所的,不再对其经营收益予以计算,一律不予补偿。
4、依法取得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柴房、碳房等小房子,未改变用途和形态的)拆除后,按照吕政办发[2011]65号《关于转发离石区三项整治工作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5、原为市直单位家属宿舍附属的经营场所拆除后,按照吕政办发[2011]65号《关于转发离石区三项整治工作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补偿认定依据
凡本次涉及拆除的各市直单位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取得完善合法手续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审核认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予补偿。
1、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2、建设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件;
3、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本通知适用于此次三项整治工作中征收的房屋的补偿。
附件:市直单位拆迁建筑物情况说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市直单位拆迁建筑物情况说明
市直单位拆迁建筑物92802.94平方米,具体分类如下:
一、办公房屋(国有资产)
涉及单位51个,共59214.33平方米。
二、单位商业房屋(国有资产)
涉及单位28个,共20499.04平方米。
三、个人房屋(柴碳房,未改变用途)
涉及单位17个,共4620.68平方米。
四、个人房屋(改变为经营房)
涉及单位10个,共2600.79平方米。
五、个人房屋(经营房)
涉及单位12个,共5868.1平方米。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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