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0]13O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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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3O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关键时刻的关键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结合辖区实际,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建立健全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吕梁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按照“先挂牌、后完善,边组建、边完善”和“一专多能"的原则,全面组建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依托吕梁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其他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吕梁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性应急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和其他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9月份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综合性应急救援支(大)队挂牌任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
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深入推进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直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并完善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工程抢险、气象等部门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的联勤联动机制,落实信息资源共享、定期会同协商制度,确保在应急救援中快速反应,有效联动,紧密协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有一定经验人员的作层,在建立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立足应急救援需要,拓展训练内容,完善应急预案,规范救援程序,广泛开展力量集结、战斗编成、通信联络、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业务训练和培训,突出复杂环境下适应性训练、实战性演练和跨区域多力量联合演习,全面提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配备、入员与经费保障工作。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器材建设经费要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要做出计划逐步配齐配足;同时出台配套性规章制度,明确组织体系、应急值班、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主要环节的工作。根据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和目标的通知》(晋公通安[2007]71号)、吕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聘用公安消防应急协警人员的通知》(吕编字[2010]53号)精神,各有关县(市、区)要尽快完成聘用制公安消防应急协警人员。
五、完善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和各专业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建立健全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的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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