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09〕59号
颁布日期:2009-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精神,在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要坚决取缔关闭,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对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及时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促落实直至全部整改治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意识,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装备和保障措施水平,提高本质安全度;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不彻底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和“三超"行为(煤矿企业的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和道路运输的超速、超员、超载);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全省开展的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底以前)。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和细化本县(市、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5月底前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白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整体安排部署,把“三项行动”的督促检查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整体安排,同步推进。

2、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4、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溃坝、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弓I发生产安全事故。

5、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巩固安全发展理念,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6、各县(市、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的三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冻裂泄露,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工作地统一安排部署,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l1月底前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掌握了解各县(市、区)及各部门“三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于l2月上旬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市政府及省政府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综合协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以下“五个结合”:一是“三项行动”与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全省、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格分类整治,实行分类监管;四是“三项行动”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相结合,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进行督促解决,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五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快换证和资源整合工作进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资源整合进度,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从严查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对专项三项行动和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扎实、执法与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要适时进行工作约谈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要视同发生事故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月月底要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将分时段进行通报。

(六)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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