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权益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2]132号
颁布日期:2012-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权益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加快推进城镇化“四改四变”工作要求,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教育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家庭化趋势日益明显,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权益问题日益突出。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任务,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积极的态度,统一领导,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认真解决好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科学规划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随迁子女教育应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要将解决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科学预测今后一段时期随迁子女入学人数,以常住人口作为主要依据,编制学校、幼儿园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建立和完善保障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长效机制,使随迁子女入学在收费、教育教学管理、入队入团、评优奖励、学籍管理、毕业鉴定、升学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向随迁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任何费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随迁子女纳入资助范围,确保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所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都有接纳随迁子女入学的责任和义务。城镇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流入地暂住证明和户口本(本地学生凭户口本报名),向流入地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可入学。各学校必须接收本区域内随迁子女入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自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教育局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就近入学、全部安排”的工作原则,简化招生程序,不得增加限制条件。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保证随迁子女接受各级教育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公布,保障随迁子女都能在新学年开学前顺利入学就读。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逐步形成促进随迁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学校(幼儿园)要将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主动关心帮助随迁子女克服各种心理和学习障碍,使他们融入集体、健康成长。要加强与其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会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加强对接收随迁子女较多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要将学校纳入规范化统一管理,严格准入条件,规范审批,改进管理,确保随迁子女有一个健康、安全、完备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要通过政策扶持、教学帮扶等途径,督促指导民办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随迁子女的学籍纳入我市正式的学籍管理,对随迁子女就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避免学生中途辍学。

每学年开学初,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项督查,对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幼儿园)在收费、学籍管理、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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