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自6月份以来,我市洪涝、冰雹灾害明显增多,局部地区农作物受灾严重,山庄窝铺危旧房存在倒塌危险,个别地方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但个别县区灾情报送迟缓、应对灾情资金无预算、救灾物资储备严重缺乏、应对能力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民电〔2012〕2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灾情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今年,大部分县(市、区)民政局对灾情报送工作高度重视,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有了明显提高。然而,近期迟报漏报、报送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在个别地方仍有发生。各县(市、区)民政局一定要增强责任感,严肃、认真对待灾情上报工作。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相关规定,规范灾情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明确灾情管理责任人、审核程序和报告时限,做到初报迅捷、续报及时、核报准确。同时,要加强责任追究,对于因责任心不强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灾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省市将对汛期报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通报。
各县(市、区)要坚持讯期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主要领导手机24小时畅通,并将值班表报市局救灾处。
二、切实落实各项救助政策
各县(市、区)民政局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本级所承担的自然灾害救助职能,切实落实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救助项目,防止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发生。按照民政部通知,近期首先要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工作,凡是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的人员,不论是农村居民,还是企业人员,都要按照不低于中央的抚慰金标准,及时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要切实做好因灾紧急转移人员和其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其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的统计口径是指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即时生活救助的人员。主要包括: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生活出现困难。要确保他们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确保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
三、切实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和本级救灾款预算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汛期应急值守制度和物资调动应急预案,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及时到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转发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财社〔2011〕198号),从2011年起,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市、区),所需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70%,省负担15%,市、县负担15%,其中,市、县负担部分按5:5的比例负担。对县级年初预算未安排资金的,省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各地遭受自然灾害后,应及时启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去年全市仅有3个县区安排补助资金,国家审计署太原办事处对此提出了批评并要求立即整改。今年,省市将对此作专项检查,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切实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开展自查,确保救灾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尊重意愿、专账管理、公开透明、全程监督。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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