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压力,根据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建成〔2010〕74号)、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经市政府同意,就规范我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区从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或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住建部建城〔2010〕74号文件自主确定。
三、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经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可根据停车场(位)实际状况,实行计时或计次等方式收费。
(一)时段划分:白天7:00—21:00;夜间21:00—次日7:00。
(二)计时收费: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计次收费:每进出一次计费一次;跨时段连续停车不超过10小时,择高计价一次;跨时段连续停车超过10小时,按白天夜间单次收费标准之和计价;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
四、道路、便道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根据道路类别按以下收费标准收费:
(一)白天
一类地区:道路、便道3.0元/车·半小时;
二类地区:道路、便道2.0元/车·半小时;
三类地区:道路、便道1.0元/车·半小时。
(二)夜间
道路两旁住宅区域业主使用道路停车泊位错时停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参照住宅区域业主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三)特殊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制定。
街道两旁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参照同一地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五、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压力,道路两旁具备条件、对外开放的收费停车场(位)实行前半小时免费停放。
六、住宅小区配建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存放点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临街设立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临时存放点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在车辆停放场所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对从事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服务经营者,按《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并政办发〔2010〕38号)进行成本监审,核定年度经营所得。
九、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道路停车收费类别划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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