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和“45/55”以下人员有关费用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和“45/55”以下人员有关费用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和“45/55”以下人员有关费用审核拨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快捷做好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和“45/55”以下人员有关费用审核、拨付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破产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助和“45/55”以下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险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年度审核、年中调整、按季拨付、按月发放。
二、破产企业退休(托管)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制表、计算、申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各项保险费;市财政局负责协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43/53”以下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服务中心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等费用。以上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分管企业改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拨付。
三、已破产国有企业应根据市移交工作领导组意见和安排加快移交和费用申报核拨工作。凡经政府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可先行启动人资分离工作,边申报边清理,特事特办。因城市建设已拆除和需要马上拆除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过渡期间,先参照破产人员标准待遇安置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先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
四、服务中心每年9月上旬将下年度费用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9月底将三项保险和生活保障等费用分别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后10月上旬转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社会保险费用待次年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后,据实进行调整,由市财政局直接拨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中心。有关人员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季拨付服务中心,中心每月15日前负责分发。
自然减员人员的有关费用,由服务中心负责报停,市财政局在下季度拨付时核扣。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5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