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各类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全面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或投运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全面检查企业排污情况

检查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行为、私设排污暗管旁路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行为、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是否淘汰。

(三)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生产、储存、使用、转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处置措施、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储存场所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管理制度及废旧放射源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放射源防盗、防泄漏、防非法转移使用情况。

(四)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限期治理,限产限排;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律强制淘汰。私设排污暗管和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治理,高限处罚,重新核定补缴排污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加大排污口监管力度,实现监测全覆盖,对重点污染源全天候24小时自动监控。对超标排污和环保设施不运行情况,及时报警处置;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的,一律依法处理。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各类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4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类处置和落实情况报送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市稽查阶段(2012年4月21日~4月30日)

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排查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类处置意见进行稽查,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送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省督查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1日)

深入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分类处置意见落实,迎接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副组长:田维春(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任晓峰(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张勇(市发改委主任)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李亚力(市公安局局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王建勋(市城管委主任)

贾立进(市水务局局长)

朱茂生(市环卫局局长)

尤天拴(市农委主任)

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

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

王守清(市安监局局长)

方剑秋(太原供电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监察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环保局强化挂牌督办、后督查、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经信委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速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步伐。

市财政局落实专项执法检查和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市公安局依据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联合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水务局指导协调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市农委指导农村生态保护、科学种植、科学灌溉。

市城管委、市环卫局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及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市工商局对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关停的违法污染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市安监局督促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搬迁、限期停产保障工作。

太原供电分公司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措施。

(三)依法严厉打击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频次、力度,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恶意偷排、漏排,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实施高限处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深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将工作深入到乡(镇)、村,街道、社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和12319、12345、12369举报热线作用,实行有奖举报,做到有报必查。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监管失职、故意包庇违法排污企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不断完善环境执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法排污企业长效机制,不断巩固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成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于2012年4月13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纸质文本和电子版上报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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