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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并政办发〔2010〕88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全市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本市应急工作需要,就组建全市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全市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10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和乡镇应急救援分队组成。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组建,乡镇应急救援分队依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专(兼)职消防队、派出所、卫生院、民兵组织、志愿者组织组建。应急救援大队主要领导由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应急救援分队主要领导由乡镇任命。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接受县(市、区)政府领导,指导乡镇应急救援分队开展业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在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将矿山、医疗、交通、民政、地震、建设、市政、森林、环保、通信、化工、民兵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救援、训练体系;将应急设备制造企业和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二、工作职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是: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作机制,组织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三、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经费。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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