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通知要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和社会负担。但检查中发现有的政府、部门仍存在乱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深化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服务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服务我市转型跨越发展,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开展收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清理规范收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关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本通知和太原市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印发〈太原市清理两类收费整顿两类机构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并价检字〔2011〕67号)精神,对本辖区、本部门现有各种收费按要求再次进行认真自查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纠正的纠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具体职责如下: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意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审核,建立目录并实行登记证制度;组织实施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监管。监察局(纠风办):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搞好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依法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进行问责。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收费清理工作。
三、工作范围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煤焦领域等垄断行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
四、工作内容(一)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二)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三)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或变更项目、标准、范围,变相收费的;(四)提前或推迟执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五)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六)不按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的;(七)以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收费的;(十)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的;(十一)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销售商品的;(十二)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的;(十三)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销售商品的;(十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督查。市物价、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实施问责。(二)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各类收费行为开展明查暗访、跟踪监督。已定性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三)建立治理乱收费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治理乱收费长效机制,既要防止出现新的收费行为,更要防止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以变相收费方式反弹。对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工作时限。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1月20日结束。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清理结果报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检查处)。联系人:张鸣龙联系电话:3020529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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