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忻政办发〔2011〕93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忻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和2010年在新绛县召开的全省土地流转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大意义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意义十分重大。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和原则
工作目标:按照要求,到2015年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要达到140万亩,比2010年50万亩增长2.8倍,占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20%。
指导思想: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为平台,逐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不断健全流转市场;以逐步依法建立纠纷仲裁体系为依托,不断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支撑,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引导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强迫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三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注重提高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鼓励和扶持各类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大力引导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鼓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提升农产品品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全市到十二五末,10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要达到28万亩,比2010年7.5万亩增长3.7倍,占到流转面积的20%。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市、区)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积极推行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实物作价,保底分红”。全市要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3707个的基础上,到十二五末发展到7160个。2011年要新发展500个。
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增收。十二五末,全市百万元以上龙头企业要发展到180个,比2010年135个增长33.3%;2011年要发展到143个,比2010年增长5.9%。十二五末,百万元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要达到60亿元,比2010年的33.8亿元增长77.5%;2011年要达到35亿元,比2010年增长3.6%。
四、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和保障工作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据统计,目前,我市有忻府区、代县的10个村,没有完成土地二轮承包工作。但实际未完成的村数量大于统计数。没有开展二轮承包或者二轮承包没有完成的村,务于201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延包工作。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保管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各县(市、区)要用三年时间,将本地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收集齐全,经科学整理后,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化。
加快农村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在全市已稳定转移38.2万农村劳动力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再新增培训转移20万农村劳动力,2011—2015年每年要完成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4万人。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实现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减少到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0%以下。
建立流出土地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流转;自愿将家庭承包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经营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不得将入股土地用于偿还债务;实行流出土地农户与社保挂钩政策,以社保换流转。对于承包土地全部流出的农户和返乡农民工优先纳入各类就业计划;在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将流出土地的农民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
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各级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用2-3年的时间,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屏幕等工作设备,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有关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由村会计担任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农户流转信息,反映农户流转意向;村级组织要在规模流转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我市目前已有宁武、繁峙、代县、岢岚、原平、偏关等县(市)的92个乡(镇)挂牌成立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可合署办公。已成立县(市)级农村“三资”监督管理中心的县市可与县(市)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合署办公。
规范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为村委会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省农业厅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规范文本,及时指导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与被委托的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建立鉴证、备案、登记制度。流转合同鉴证时,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转出方是否确地、确权,转入方流转后的用途和是否具有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法合规的合同进行鉴证。鉴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簿,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流转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变更和换发手续。
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各县(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目前,我市已有神池、五寨、繁峙、岢岚、偏关五县已下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没有成立的县市务必在2011年8月底前成立。县(市、区)要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也可以在乡(镇)设立巡回仲裁庭。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可以和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六、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11年起,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县(市、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设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配置设备,开展流转服务;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形成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规范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对流转出土地农户的补偿。
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和调解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案件的受理、处理及仲裁员的培训等。
加大项目扶持力度。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务专项补助项目,对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落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畜舍、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乡(镇)协调用地选址,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七、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农业、财政、国土、发展改革委、工商、税务、金融、保险等涉农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并结合实际制定做好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意见,落实和出台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加强农经管理队伍建设。农经管理队伍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主体。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晋政办发[2010]32号)的要求,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组织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农经)等部门对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出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