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涉煤企业:
《阳泉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阳泉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关于煤炭行业“清费立税”的原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的要求,我市在对涉及煤炭企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对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涉煤收费,使不规范收费行为得到整治,涉煤收费项目及标准更加公开透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规范涉煤企业收费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乱收费现象反弹,积极营造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当前涉煤收费范围
涉煤收费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4项收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煤炭稽查管理费、车辆通行费。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6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其他。包括3项:市、县(区)煤运公司向企业收取的经销差价和服务费等;市、县(区)政府收费;行业协会及市直部门等单位的其他收费。
四、清理规范内容、任务和责任分工
开展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主要是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煤炭行业“清费立税”的原则,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涉及煤炭企业收费的文件,取消专门面向煤炭企业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基金的征收标准;严格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保留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二)是否向下级部门、执收单位下达收费任务;
(三)是否存在搭车收费、变项收费的行为;
(四)有无强制服务、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应由其他主体负担转为涉煤企业的收费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程序乱作为的其他收费行为。
五、这次涉煤收费清理规范的原则是:提高认识、坚定决心、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具体任务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
(一)取消专门面向煤炭的收费
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1994年,我省组建省、市、县(区)三级煤炭价格稽查队,主要职责是稽查向煤炭企业征收的煤炭专项维简费等五项基金、运销服务费、各类煤炭价格、乱收费等,工作经费通过收取煤炭稽查管理费解决。截止目前,稽查范围的五项基金全部取消,煤炭价格也完全市场化,稽查队的绝大多数职能已不存在。因此,根据省要求煤炭稽查管理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取消。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物价局配合。
(二)取缔各种乱收费
1.取缔市县(区)政府除中央和省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主要包括以煤补农、以工补农、城市公用事业应急保障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调产基金、生态环境补偿费、修路及绿化资金等违规收费和各项摊派费用。根据省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取缔行业协会、市直部门等单位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对一些与煤炭相关协会,强制收取会费,对一些市县(区)按煤炭产量收取会费,对个别职能部门存在的以强买强卖方式安排各类培训、装备、服务等变相收取费用牟利的行为,根据省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取缔。
此项工作按职责分别由市民政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改革公路煤炭运销体制,不得借统一经销向煤炭企业收取差价、服务费等。我省煤炭公路经销体制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能充分发挥煤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坚决改革。考虑到现行体制运行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实际,应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新体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落实。
(三)降低部分涉煤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1.降低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征收标准应按照维持成本原则核定,随着检验手段的现代化,检验成本已经下降,征收标准应予以相应降低。根据省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落实,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暂按3元/吨降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考虑到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省决定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各煤种征收标准降低3元/吨。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四)规范保留的涉煤收费
在全省涉煤收费前期清理规范工作中发现,有些执收部门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超范围和超标准征收、擅自改变征收方式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对此,省决定对照政策规定逐一落实,全面规范。
1.落实好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3〕1号)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收费,涉及我市的只有采矿登记收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2.落实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符合免征和减缴条件的,执收部门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及时认定和办理煤炭企业申请减免事项。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3.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不得对非受益范围的煤炭企业征收。
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4.严格按排放污染物种类和当量计征排污费。严禁按煤炭产量简单折算计征排污费,避免加重煤炭企业负担。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5.明确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配合完成相关政策修订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明确的提取(征收)办法,配合完成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的准备工作。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6.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征收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7.规范保留的其他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执收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出台规范措施。
六、组织实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涉煤企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是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是省委、省政府推进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涉煤企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开展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切实搞好统筹协调。各县(区)要尽快制定《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成立相应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实行“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双岗负责制。财政、煤炭、国土、环保、水务、物价、民政、技术监督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精心组织,按照清理规范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要求,密切协同配合,严明工作纪律,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三)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取缔市县(区)政府、行业协会乱收费,降低和压缩征收(收取)标准和规范保留收费项目等工作,省政府要求相关部门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政策调整工作,确保7月1日顺利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本单位涉煤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票据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等进行梳理和清查。各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负责对本系统涉煤收费进行清理核查。要牢牢把握自查自纠这个关键环节,紧紧抓住纠正乱收费这个重点,以基层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为工作重心,认真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发挥社会监督,加大检查力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成立两个督查小组,分别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适时对重点县(区)和单位进行督查。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监督力量,对各类收费行为开展明察暗访、跟踪监督。凡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重复征收、改变征收方式,以及应免未免、应减未减、应缓未缓等问题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要先行安排自查自纠,立即整改,对检查中发现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收效不大的单位和县(区),按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要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作为今年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优。
(五)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制度建设。这次清理规范工作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涉煤企业乱收费问题反弹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规范;要高度重视涉煤企业收费中的一些相关实际问题,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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