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阳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的依据
本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而编制。
1.3应急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3.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1.3.4依靠科学,突出现场处置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由于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救援。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比照本预案,结合本区域实际,分别制定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危险性分析
1.5.1市危险化学品分布情况
我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7户,产品包括电石、乙炔、油漆、氨基磺酸、硫脲、煤焦油、粗苯等,还有其它企业在用的危险化学品如氯气、液氨、烧碱、硫化氢及其中间材料等。其中:按行政区域分:盂县6户、平定县6户、郊区1户、矿区2户、开发区2户。按运行情况分:正常生产的16户、正在建设的1户(阳煤集团盂县化工公司)。按运输途径分:盂县中信焦化、晋玉焦化生产的煤焦油、粗苯向外运输,其余产品基本在本地销售;外地向我市运输的产品主要有氯气、液氨、烧碱等,主要用于自来水、冷库、氧化铝等单位的使用、消毒、制冷等环节和过程。
另外,我市还有经营成品油的中石化阳泉公司油库1户,总储量5万吨,属重大危险源。主要向市内130个加油站输送成品油。
1.5.2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征
根据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三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1.5.2.1生产过程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引发的火灾、爆炸、泄露事故;
1.5.2.2由于危险品储存、运输、废弃处置过程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事故。
1.5.2.3由于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爆炸、泄露事故。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和危害范围,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根据事故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米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米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少事故损失,市政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若干。
总指挥:分管安全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检察院、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阳泉供电分公司。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2.1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各县(区)、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由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抢险力量,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决定现场救援的其他重大事项。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专项预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可能涉及到的物资,建立必要的日常联系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调度及时有效。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专项预案;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警戒及治安管理;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控制;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个人资产;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处置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调查,及时对事故环境进行检测,确定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组织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物质进行监测、评估、处置;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住建局: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工作,协助调集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如挖掘机、铲车和吊车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危化品运输抢险专项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根据事故抢险的需要,负责用于倒罐的危化车辆及其附属设施的调配。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突发事故医疗救护应急专项预案;确定突发事故医疗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市安监局:监督检查各县(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市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为现场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地震局:负责制定地震预报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涉及危化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事故发生后,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服务应急专项预案;事故发生后,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监督事故调查过程,监督落实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负责制定泄露和灭火扑救专项预案。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遇险人员的搜救。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管制应急专项预案;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阳泉供电分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事故单位职责:事故发生后在外援到来之前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在外部救援行动中积极为事故救援提供一切可行的人力、财力、技术等支援。
2.4现场应急专业组职责
各成员单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急总指挥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如果总指挥缺位不能到达现场的,由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或临时指定现场其他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快速实施救援。
2.4.1现场抢险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任组长,事故单位、县(区)消防队伍、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人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2.4.2伤员抢救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由市、县(区)卫生局和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组成。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4.3疏散警戒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由市、县(区)公安局、交警队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交通管制和疏通,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现场及疏散区域的治安巡逻等工作;
2.4.4物资供应组:由市发改委负责人任组长,由市、县(区)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住建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调集、征用救援车辆。
2.4.5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人任组长,由市、县(区)环保部门的人员组成。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的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2.4.6专家咨询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由市、县(区)安监、质监部门的人员、有关专家和事故单位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4.7气象资料组:由市气象局负责人任组长,由市、县(区)气象、地震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为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行动提供事故影响地区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及地震预报信息资料。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
市安监、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
3.2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危险源的信息研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安委办。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营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省营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报告市安委办。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为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迅速、有效地组织施救。要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必须将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损失程度、可能危害程度及抢险情况在第一时间迅速上报。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请示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指挥部所有成员;指挥部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行动,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不得有任何推诿或拖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2事故应急电话
市应急办值班电话:2291717
市安委办值班电话:12350
市应急救援中心:110
市火警电话:119
市医疗救助电话:120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
4.1.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1.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1.1.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1.1.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4.1.1.5省政府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响应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Ⅱ级响应)
4.1.2.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2.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4.1.2.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1.2.4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1.2.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Ⅲ级响应)
4.1.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3.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4.1.3.3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1.3.4跨县(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4.1.3.5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Ⅳ级响应)
4.1.4.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1.4.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报告总指挥—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处置方案—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详细处置程序见附件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3处置措施
4.3.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4.3.1.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4.3.1.1.1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4.3.1.1.2如果泄漏物易燃易爆,事故中心区域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设置边界警戒线。关于警戒线的设置问题,应明确不同物质,根据其理化性质、当时的气候条件、当地的地形等因素,确定警戒范围。
4.3.1.1.3如果泄漏物有毒,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4.3.1.1.4应急处置时严禁单人行动,要有安全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4.3.1.2泄漏源控制
4.3.1.2.1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动等。
4.3.1.2.2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采取捆绑式堵漏、管道卡箍、注入式堵漏等堵住泄漏处。
4.3.1.3泄漏物处理
4.3.1.3.1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泄漏物沿明沟外流。
4.3.1.3.2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减缓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泄漏物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4.3.1.3.3收容(集):对于大量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物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3.1.3.4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残留物,冲洗水不得排放,应收集做无害化处理。
4.3.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4.3.2.1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4.3.2.2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4.3.2.3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的人员,须有针对性的自我防护措施。根据不同的燃烧物,选用不同防护级别的防化服和呼吸器;
4.3.2.4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4.3.2.5正确选择最适合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4.3.2.6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的情况需紧急撤退时,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4.3.2.7火灾扑灭后,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4.3.2.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4.3.2.1.1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时,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4.3.2.1.2首先应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并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
4.3.2.1.3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取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不应选择储罐两端作为水枪阵地。
4.3.2.1.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4.3.2.1.5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4.3.2.1.6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既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4.3.2.1.7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4.3.2.1.8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4.3.2.1.9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到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3.2.1.10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立即用长点火棒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4.3.2.2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由于比重和水溶性等因素,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4.3.2.2.1首先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4.3.2.2.2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4.3.2.2.3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大面积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最好先用水冷却罐壁,然后视燃烧面积和燃烧条件而定。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先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用水稀释扑救,必须使液体闪燃现象消失,水必须在溶液中占很大的比例,需要大量的水,也容易使液体溢出流淌,而普通泡沫又会受到水溶性液体的破坏(如果普通泡沫强度加大,可以减弱火势)。因此,最好用抗溶性液体泡沫扑救,用干粉扑救时,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也需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4.3.2.2.4扑救毒害性、腐蚀性或燃烧产物毒害性较强的易燃液体火灾时,扑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采取防护措施,对特殊物品的火灾,应使用专用防护服。考虑到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范围的局限性,在扑救毒害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火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
4.3.2.2.5扑救重油等具有沸溢和喷溅危险的液体火灾时,必须注意计算可能发生沸溢、喷溅的时间和观察是否有沸溢、喷溅的征兆。一旦现场总指挥发现危险征兆时应迅即作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失。扑救人员看到或听到统一撤退信号后,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4.3.2.2.6遇易燃液体管道或贮罐泄漏着火,在切断蔓延方向并把火势限制在限定范围内的同时,应设法找到并关闭输送管道进、出阀门,如果管道阀门已损坏或是贮罐泄漏,应迅速准备好堵漏材料,然后先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或雾状水等扑灭地上的流淌火焰,为堵漏扫清障碍,其次再扑灭泄漏口的火焰,迅速采取堵漏措施。与气体堵漏不同的是,液体一次堵漏失败,可连续堵漏几次,只要用泡沫覆盖地面,并堵住液体流淌和控制好周围火源,不必点燃泄漏口的液体。
4.4指挥与协调
4.4.1市指挥部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人员、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
4.6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环境污染监测、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事故后的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工作。
5.2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市应急办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5.3调查与评估
安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根据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事故调查结果、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支队(大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护队伍。各级政府、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
6.2应急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装备、抢险救灾等应急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资金。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4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6.5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建设、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常态。
6.6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对救援装备进行定期检验。
6.7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相关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9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分管领导的电话应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
7预案管理
7.1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7.3预案修订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各县(区)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每三年评审、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完善。出现下列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成员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三)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7.4预案实施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预案与《阳泉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9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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