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阳政办发〔2013〕180号
颁布日期:2013-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本市建成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全部区域;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荫营镇建成区坪上村、街上村、后沟村、老虎沟村、桥上村、下荫营村(不包括农村分散居住的且煤气、集中供热未及的居民区),合计48.46平方公里。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集中供热锅炉和发电厂燃煤锅炉外,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限期2014年底前予以拆除或者实现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限期2015年底前予以拆除或者实现清洁能源改造。

四、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五、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禁燃区内现有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发电厂燃煤锅炉的管理,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六、各级政府及发改、经信、公安、执法、质监、环保、住建、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通知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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